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恶意占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恶意占有,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完全是非法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非法的卑劣的占有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恶意占有人对于其所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均无支配力、无管领力、无控制力与无统治力,便是恶意占有行为的共同特征。所谓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主要是从恶意占有人之零权能、零权力、零权势、零权利几个方面作出分析研究的。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两项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亦可分为所有制式恶意占有、所有权式恶意占有、用益物权式恶意占有、担保物权式恶意占有和其他物权式、债权式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之权能、权势大小不同,对于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侵害程度亦不同,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势下,最典型的类型是所有权式恶意占有,法学家们的论文论著中就是专门谈论此类恶意占有的。
恶意占有人,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人、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人,完全是非法占有人。系指已经发生恶意占有事实的各种单位与个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限制、禁止、制裁恶意占有行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不能搞双重标准。此类非法的、非理的占有人,全部是非法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是越权的、滥用权利的、以权谋私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恶意占有人。包括侵占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的恶意占有人,对于任何公法与民法,对于任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都是一律制裁的重点对象。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文指出:“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矛头直指恶意占有行为和恶意占有人,证明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此没有抗辩权,亦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人即使不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已经对于有权占有人之物权进行了妨害,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与善意占有人造成的物权妨害是有原则上、诉权上本质性区别的。
既然本条款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心词“恶意占有”,而且其在各种占有体制、占有派别中是最坏的一种占有类型,是破坏占有制度、占有关系、占有权利的罪魁祸首,甚至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总代表,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恶意占有,有效地共同防御恶意占有,需将达摩克利斯宝剑时刻高悬在恶意占有人头上,让他们任何的恶意占有行为不能得逞。
2、人类公害
恶意占有已经是全人类、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公害。此类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经成为顽症与痼疾,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公害。如联合国反**公约、反洗钱公约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占公约”、“反恶意占有公约”,反侵占、反恶意占有课题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各国政府与各国人民携手并肩进行史无前例的世纪大战,实现另外一条战线的伟大的和平事业,必将共同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联合国电台网站纽约时间2009年6月27日发表了《联合国报告:大规模外国土地收购会损害地方公众的利益》,称联合国粮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