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关系排在最前面的。制度物权法很多是规范与调整单方面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违约责任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界限是很分明的,因为不是商品交换的范畴,一般是不存在所谓合同关系的。
又如留置权之有权占有关系,也不是把合同关系排在最前面的,而是把法律关系排在最前面的。留置权人成立有权占有关系,甚至于不签订留置权合同也可以成立。
关于二线的推定办法,还是从法律关系上或者法理上进行再推定。如果主线推定成立了有权占有关系,那么维护或者保护这种占有关系,还要经过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来检验,观察发生了什么状况,是否需要修补或者转移、变更、消灭其占有关系等。如果主线推定并未成立有权占有关系,可以利用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来帮忙。
有权占有关系,也不光是一对一、面对面的占有关系,有时候是一对多、多对一和背对背的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担保和反担保的情形,普通物权法中也会出现信托占有关系的情形。
关于三线的推定办法,还是从法律关系上或者法理上进行再推定。如果主线或者二线推定成立了有权占有关系,那么维护或者保护这种占有关系,还要经过人事关系和对世关系来检验。
有的财产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起有害的作用,而单方面成立的占有关系的对世效力就不佳甚至于有的是无效的。
有的信托式占有关系超出人事关系的范围,也要进行重新检验与校正。如果主线或者二线没有推定成立有权占有关系,人事关系和对世关系可以帮助当事人来解决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成立或者如何成立占有关系作不了主、拿不定主意,或者要对于本物权圈子里外的人要作什么评估等等,可以从人事关系或者对世关系上想办法。如分家、离婚、继承析产等,光依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还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没有公证人或者调解人帮助就难以进行的。
2.有权占有应当是多种力量对比的推定
当今世上仍然有许多民法学家喜欢用化整为零、化繁为简的办法来解释有权占有。如果对于简单的或者静态占有关系还可以马马虎虎地应付过去,对于繁杂的或者动态的占有关系未必就得心应手。理论脱离实际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推定有权占有与善意占有,可以厘清其占有权是属于哪一个等级和哪一个类型、哪种性质的。
可以厘清是独自占有还是共同占有,是过去占有、现在占有与将来占有,是担保占有还是普通占有,是公(物)占有、共(物)占有、合(物)占有、私(物)占有还是其他的什么占有,是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优先权占有与自主权占有、所有制占有与非所有制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辅助占有还是其他各种类型的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有权占有关系的成立,应当是多种力量对比和多种权力较量的结果,应当是精确确认占有关系的结果,应当是相当适格与相当圆满完成任务的结果。
比如说,抵押权人随意扣押抵押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行吗?当事人随意占道经营行吗?借用人借东西逾期不还行吗?当事人随意买卖土地和随意盖高楼大厦行吗?当事人公车私用行吗?当事人捡拾到财物不交公不还人行吗?如果回答是行,应当有证据证明,并且一定要说明是临时占有还是长期占有,是属于哪个等级的占有,占有的权限有多大等等。
3.有权占有应当是多种物权法律对比的推定
当今世上仍然有许多民法学家喜欢沿用普通物权法来推定占有关系,对于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并不怎么关心,对于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也很少问津。殊不知,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一向优于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一向优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新式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优于旧式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是指利用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规范与调整的公共利益占有关系、公共财产占有关系以及其他权利人重要的财产占有关系,只确认有物权与零物权,只承认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旧民法上认定善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的一种,基本上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制度物权法不是这么客气的,对于无权占有人,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有什么理由与价钱可讲的呢?所有的无权占有人都可以当作侵占财产的嫌疑对象来处理了。
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就是以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占有关系。留置权占有是高端占有关系,质权占有是中端占有关系,抵押权占有是低端占有关系。所谓有权占有,要与担保物权人的物权地位相对应,专权、越权与滥用权利是不行的,占有权太低了也是不行的。这不需要很复杂的推定,但应当把话说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