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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7-2(2 / 4)

一的,后者的土地用途基本上是多元的;前者所占土地面积是很小的,后者所占土地面积是很大的;前者的物权变动不用很多的制度物权法来调整,后者的物权变动需用各种各样的很多的制度物权法来调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业主的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共有物。

其一,业主的共有物,是业主区分建筑物中分离出的共有物。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分为二的: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户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很多时候需要以合同关系来确认占有关系。就是说业主的共有物不是专有物,而专有物不是共有物。农村集体的土地,既是共有物也是专有物,其余共有物才是一般共有物,法定占有优于合同占有。

其二,业主的共有物,所取得的途径基本上是通过货币交换的办法“后天”式得来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占有权是“房地合一”的,物权生态环境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与地役权连锁的权利。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国家钦定的无偿使用的占有物,是“先天”式占有的特权,农用土地不一定是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与地役权连锁的权利,视情况而定。

其三,业主的共有物,可以认为是半共半私的私有共有物,以生活资料的用途为表征,是业主小团体的公私兼顾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私有制物权共同体。农村集体的土地,以生产资料为主要用途、以生活资料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公有制物权共同体。

第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共有物。

其一,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是客体与主体更小所占有的私有化共有物,正如业主共有物那样,共有物不是专有物,而专有物不是共有物,一般不需要以合同关系来确认占有关系。农村集体的土地,既是共有物也是专有物,其余共有物才是一般共有物,法定占有关系优于合同占有关系。

其二,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基本上是世代相传而分别占有的,占有关系物权化方向主要由婚姻法、继承法来保护和调整,一般不用特别法来保护和调整。农村集体的土地制度,刷新了新社会的传承制度,打破了旧的传承制度,不能随便买卖,家庭继承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农民身份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期等占有关系条件限制的。

其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可以认为是私有化的共有物,私有物权倾向比业主共有中的私有化物权倾向更胜一筹,以生活资料或者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有化为表征,基本上倾向于个人化制物权共同体。农村集体的土地共有制,以生产资料为主要用途、以生活资料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公有制占有关系的共同体。

第四,一般共有物不同于其他的共有物

一般共有物,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共有物,主要指集体、业主、家庭、夫妻之间的一般共有物。共有制和私有制中的一般共有物分布数量最为广泛,物权性质相对活泼,较少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干预。实际上,一般共有物基本上限于物权价值较小动产共有物,而专有、专控共有物的物权价值较大,往往涉及到不动产共有物,较多受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干预。这是一般共有物不同于其他的共有物的最大特点。

1.从定义上分析一般共有物与其他共有物的区别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能够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即可进行合法的货币交换或者物权交换,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可以证明共有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可适性程度。

此类共有物以物的效用与使用价值为中心进行保值增值,属于普通档次的共有物。货币交换或者占有关系移转时,按照经济法则可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权成分,从而突出占有关系的法权地位。

专有共有物,指共有人基于制度物权法而相对固化的一类占有物,集体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是法定的权能,且为大宗自然物的先占特权。

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正常与否,首先需考量此类共有物的自然属性,然后考量共有人专权与放权的可适性范围。某些重要的或者特殊的专有共有物,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列为专属共有物,提高占有控制等级,用以固化占有权与利用权。

农村集体某些重要的不动产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可以永远不变更、转移与消灭,这是由专有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提升到专属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

专控共有物,指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除此之外,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指业主共有并日常生活必需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室内外通行公路或电梯、供防空设施、需役地与供役地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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