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7-2
几种共有物的比较
一、基本理念
几种共有物的比较,此处系指集体、业主、家庭、夫妻等共有人在不同共有制及其物权环境中的比较,专有、专控与一般共有物的比较,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共有物的比较,自物权人所有共有物与他物权人占有共有物的比较,对内共有关系与对外共有关系的比较,以及各种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与占有责任、占有保护的比较。
因为只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鉴别就能分门别类、有的放矢地进行物权化设计,从而合理合法地、精准精确地保护各种共有物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共有制,不同的共有权,不同的共有关系,不同的共有物等,可能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特点。对于不同的共有物,分门别类地进行差异性甚至差别化分割、处分与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系统物权法的设计要求或者客观情势,一要承认各种共有物的物权保护与尊重自身发展规律是必然性的,二要认识到各种共有物及其物权保护是有等级制差别或者原则性差别的。最优先保护、优先保护和一般性保护,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保护对象与保护机制,要所有制关系上是这样的,在所有权关系上和占有权关系上也是这样的。
以共有人自己侵占或者其他人侵占为例,存在破坏性侵占与一般性侵占之别。如侵占集体所有的专有共有物、专控共有物,轻则会导致集体财产遭受很大损失,重则会重创或者破坏集体经济,使得被侵害的全体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等权益遭受深度的或者严重破坏;如侵占集体所有的一般共有物并且量小,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物权与经济也会遭受损失,但不至于破坏到集体经济;如侵占集体所有的一般共有物并且量很大,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物权与经济也会遭受损失,不至于破坏到集体经济,但有可能重创集体经济的发展。
按份共有制或者共同共有制中,侵占共有物的,或者分割、转让、出让、赠与财产不当的,轻则损害共有关系,重则破坏共有关系。合伙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制中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各种共有制对于共有物,应当分为重点保护与次重点保护、一般保护几个类别与档次,既要重视个别保护,又要重视差别性保护。
诚然,即使是对于一般共有物的保护或者其他物的一般性保护,肯定会有量变质变的过程。好比蚂蚁啃骨头或者蚂蚁搬家,日积月累以及渐进的过程,就是量变质变的过程。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共有制就有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共有物就有不同的物主与物主权。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分工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物权地位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要件、合同关系与物权效力就不相同。
确认、保护和规范、调整各种共有制、共有权与共有物,对于深入研究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是有很大帮助作用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于每一种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有不是规定得那么仔细,很多内容需要依靠物权法理学、占有关系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来补充说明。
关于占有方面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等,是种类繁多而复杂多样的,而物权法中总共才5个条款。要真正弄懂其精神实质,可能需要几十万字来加以解析。
关键在于,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对待各种共有物。当微观物权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得启用宏观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来解剖麻雀。
二、具体分析
以下几类共有物应当作适当的区分。
第一,城镇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
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与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均作为两种集体的专有物对待,法定占有优于合同占有。即使如此,仍然有些不同的地方。
其一,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基本上是有偿使用的,故该集体的土地占有权不是自主占有权。城镇集体的房屋、建筑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法定的宅基地占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比较容易地转让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其二,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是国家法定占有的土地,其土地共有权(统辖权)是集体的,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故该集体的土地占有权是相对自主的占有权。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太容易转让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宅基地和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不能对外随便转让。
其三,如果说,将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也作为共有物对待,那么,与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的共有物相比,物的使用价值与物权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前者的使用价值大但占有权人物权地位低,后者的使用价值小但占有权人物权地位高;前者的土地用途基本上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