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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2 / 3)

物权关系,存在于各种所有制之中和各类物权人之间,品种繁多,花样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是共有关系的三大要素。

共有关系,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特殊的与一般的、自物权的与他物权的、法定的与约定的、有优先权的与无优先权的、内部的与外部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等很多类型。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人事关系等办法成立的共有关系,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都能找到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要正确对待它,不能回避它、歪曲它。物权法理学是很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疑难问题。法学家的理念与政治家的理念是有些区别的,物权法理学就是一门法律哲学,讲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分析因果关系有独到之处。

平时我们不怎么关注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我们没有发现它们的矛盾焦点并不多,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内部矛盾。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一番,就觉得它们很不简单。这三样东西是物权关系的润滑剂,或者是胶粘剂,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私人企业共有制、集体企业共有制等共有制无处不在,甚至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立共有制,混合所有制也是共有制。

共有制,应当包括共有物的占有制、使用制、收益制和处分制在内。其中,分析研究共有物的占有制应当是一个重点课题,所有权共有制、用益物权共有制、担保物权共有制和其他物权共有制,都应当从共有物的占有制开始分析研究。否则,就不得要领,事倍功半,甚至于得不偿失。

实际上,所有的集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都是大型的共有制,另外各种股份制也是经济上的共有制。于共有物之占有权、占有关系等方面花样百出,物的占有、钱的占有、权利的占有等几乎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一般认识

1.共有物

共有物,指主要的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为共有制,按照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取得的占有物。其中,按照制度物权法的先取特权权限等级排列,其社会物权地位仅次于公有物而优于合有物、私有物。

按照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取得的占有物,适用于同等条件下的大众化物权法则,订立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以其等值财产实行等价交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

共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也应当区分包含优先权与不包含优先权两个不同的类型。

包含优先权的,标志着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而以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为要件。

不包含优先权的,标志着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度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主要是不动产方面的占有关系仍然需要制度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

共有物的主体是农村或者城市的集体单位,过去人们称他们的产权体制是“公有制”,但本质上实为“共有制”,基本上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占有体制。

特别是在八十年代以来屡次的大规模改制以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私有制成分得以增加。究其实,城镇集体所有制通过股份制改造以后,大多数企业由共有制(原称公有制)改变为合有制。中国物权法没有将城镇集体所有制物权列入“集体所有权”范围,是有一定原因的。

2、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是物权法理学专门术语,而政治经济学术语通常称之为“集体公有物”。

退一步讲,即使集体所有制是纯正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共有物。任何所有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共有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相互之间都有许多的共有物。全民所有制这样纯正公有制中存在共有物,何况集体所有制这样“公有制”呢?

此处所称共有物,主要指农村集体共有制的共有物,包括法定的与约定的、自然的与人造的、传来的与增值的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制度物权法中法定的占有物。如农村村民共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的统一的占有制度。物权法是从属于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是这个占有制度的一个重复规定。

第二,来源于财产保值增值所得的占有物。如集体企业的收益与增加的财产,集体共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共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共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及其物权权利。

集体共有物,法定的共有物优先保护、优先发展。发生物权变动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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