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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

共有物

一、基本理念

(一)共有物

共有物,是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均基于共有物或者权利所生发。

共有物,由主物与从物组成的,共有权同时对于主物和从物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共有权人得对于全物享有共有权。

共有物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得对于可分物享有共有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样是共有物,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与基于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基于高级物权的占有与基于低级物权的占有,导致有权占有的权限大小不一,同时影响到共有关系水平、物的利用程度的高低。

所谓“物”,此处既指有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的不动产与动产,还指没有金钱价值或者没有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物,还指占有权人可以共有的权利。

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对于物及其占有关系的划分有几个特点。一是物的分类单一化。只承认有形物,不承认无形物;集中于有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之物,忽略了无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之物、但有物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物,未指占有权人可以共有的权利。二是占有关系的论述相当单调。未区分正副、主次的占有关系;集中于所有权人之占有关系,他物权人之占有关系被忽略,不涉及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对于传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一并进行改进,于是就刷新了物、共有物以及占有关系、共有关系等方面的概念,补充了新的内容。

基于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效力而占有的共有物,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绝大多数占有关系可以自由变更。在不同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共有物可以扮演各种角色,产生或者发挥不同的效用。

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当然是品种最多、最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不一定非得共有人才能占有,信托物权人、中介物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都可以在允许的条件下行使占有权,并与共有人建立另类占有关系。

因共有物或者共有人成立一内一外共有关系、一大一小共有关系时,应当区分正共有关系与副共有关系,正共有关系应当优于副共有关系。这也相当于正副占有关系的法理逻辑。

优先权方面,法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意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约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未约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成文法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非成文法共有物的占有效力,内部人的占有权优于外部人的占有权,内部人的占有关系优于外部人的占有关系。

目前,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串案、窝案、案中案时有增多,侵占国有、集体、私人财产的危害性更大。掌握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关系,判断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再判断其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单个占有与共有占有等,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法定的共有物

法定的共有物,是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

共有权人享有法定的特定的共同优先权,或者包括专有物、专控物和一般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分三个档次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禁止流通的、限制流通的与可流通的法定占有物之占有模式、占有形态是不一样的法律要求。

对内存在的占有关系与对外发生的占有关系是不同界别的利益关系,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外发生的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2、意定的共有物

意定的共有物,是合同约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

共有权人一般不享有法定的特定的共同优先权,或者包括专控物和一般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分二个档次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主要存在于可流通领域的一般物,并无特定的占有模式、占有形态,依据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的占有关系。

对内存在的占有关系与对外发生的占有关系是不同界别的利益关系,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内发生的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二)共有关系三要素

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也是物权法有权占有、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利益以及占有形态、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效力等项目的重要项目之一,尤其是集体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至关重要。

共有关系是社会化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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