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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类占有物,是指国家法人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与流通,为的是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得公有财产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一类公有占有物,基本上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即可。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说明了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实“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这样的物权化方针,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兴办国营(国有)企业,以其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为政府提供稳定而充足的税收来源,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他们经营管理国营企业一般都有数百年的历史,比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积累了更多宝贵的经验,在惩治公职人员**的制度化建设上也相当的出色。

西方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并且是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受任何政党的干扰,总统、国王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同样地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国家也是不能以党治代替法治、用党纪替代国法的。再先进的党也是容易犯错误走弯路的,党员干部搞独裁**和集体**是更加危险的。苏联**自从赫鲁晓夫开始腐化变质,经过勃列日涅夫等叛徒集团的苦心孤诣,到戈尔巴乔夫、叶利钦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叛变,致使苏联亡党亡国,由一个超级大国坠落为三流的国家,由一个大国分裂为十几个小国,1亿4千万苏联人民重新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现行的物权法,只关注“一致对外”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更加重要的“一致对内”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则很少涉及到。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全面地理解与执行国有资产的保护与防护原则。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醒人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措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财产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于监管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认真对待、全面贯彻落实。

如何确认、保护或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全面认识公有物及其物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此类物的占有属性,固化产权与投资上为低度控制等级,但不意味着它必然地可以放松物权保护的要求。

公有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物权既有排他性又有兼收性,有时候呈现错综复杂的占有关系。实行排他与兼收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发挥各种法律的综合效力,是公有物合理利用、合理流通的重要保证。

2、主要特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相当于一般的商品与产品,也包括相应的产品服务在内。涵盖有形物、无形物、派生物等各种自由流通之物,采取公平竞争的办法取得与占有、变更与转让这些一般占有物,一般是动产方面的可自由交易之物。

权利人占有该物不是目的,在自由交易中保值增值才是目的。

在这一领域中,国家法人一般没有特别优先权。至于优先发展国有经济的法律规定,那是在投资领域中的特权。

按照物权法第3条一分为二式的规定,既要承认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作用,又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就是说,在一般生产与流通领域中,各种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样应当注意协同保护,不能搞单打一,不能搞歧视。

第二,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固名思义,既然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即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国有企业固然应当生产供应物美价廉的产品,也不必跟其他所有制的占有人那样一味拼命追求企业利润,但不能总是做亏本的买卖,起码来说这是不符合价值规则的。他们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自然会有趋利性的意思表示与目标追求。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与其他的国家占有物即特别占有物的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受所有制关系法和公共财产保护法影响很大,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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