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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0-2-1(2 / 3)

土占世界产量的97%,竟然不能掌握定价权!

稀土,是地球上最稀土之物、最贵重之物。显而易见,绝对不能将稀土当作一般的矿产品与金属产品生产与出售,更不能随随便便地出口。尤其是对于在军事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中重稀土,应当立即一律停止出口!与此同时,应当一律终止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开采合作,堵塞各种漏洞。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投资者通过收买中国的内奸,大举进军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业,通过投资等方式规避中国法律的监控,名为参与稀土开发,实为公开掠夺中国宝贵的稀土资源与稀土金属材料。

鉴于稀土在提升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显著作用,如果不加以禁止盲目出口,中国出口的大量稀土将构成对中国国家安全以及世界和平严重的威胁。在以上多管齐下的高压下,国家应当加征高额资源税、环保税和最高额出口税,不得有任何的出口退税。

本来,稀土是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长期以来却作为国家的普通流通物对待,完全是一种严重的物权错位现象,对于国家的主权安全与世界和平的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必要时,将具有远景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产品作为战略储备物资,不再进入流通领域与出口贸易。日本从中国廉价进口中国稀土大量储备,所囤积的中国稀土,可足足使用三十年。美国导弹的芯片是从日本进口的,洲际导弹的命中率不超过10米误差,不使用日本芯片,则误差超过50米。美国发动对于南斯拉夫联盟、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等国家的侵略战争,其武器之精良世界罕见,并因此每打必胜。美国、俄罗斯也是稀土资源拥有量、储藏量最丰富的国家,但近几年来一直没有或者停止开采稀土矿藏,而从中国等其他国家大量进口储备稀土。韩国也与日本一样,大量地从中国进口稀土储备,所囤积的稀土也可以使用二十多年。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不要紧,中国稀土资源多的是”,这是一种极其糊涂极其错误的观点。从1995到现在,才十几年时间,已经探明的稀土资源已经开采消耗了70%,要不了几年就开采殆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尽管他们天天对于中国极尽吹捧之能事,对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武器装备一律实行禁运制度,针对中国的演习愈演愈烈与海陆空包围圈愈来愈紧,他们亡我之心一直不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就是中国最根本的物权路线与斗争!

二、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设立国家专属物占有制度的目的,主要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和巩固国防事业、国家安全的需要。

此类最特殊的占有制为特殊的信托占有权制度,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他们的合同关系是政治合同关系或者政策合同关系,一般不适用经济合同关系。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处于最高**与控制等级的消极占有权,全封闭式禁止流通。

国家专属占有物一般为禁止流通的特种物,在无权占有板块中是最主要的控制对象,在各种占有制中处于最高**与控制等级。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发生,一般情势下不得处分此类特种物。没有必要、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向其他所有制和外国人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禁止转让国家专属占有物的所有权。

因为是全封闭式禁止流通物,客观上要求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全封闭式。此类特殊占有权是消极占有权,只讲究物权价值、社会效益,甚至于可以忽略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其活跃性程度远远不及其他各种物的激活程度。

第二,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主体是严格控制的,不同的特种物由不同的单位与个人占有。

这种占有,主要指保管持有、有特殊需要的占用。其中一些极特殊的占有物如尖端武器不一定要使用,但必须妥善安置、妥善保管。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占有保管国家专属占有物,需依宪法、相关的组织法等法律确定物权主体,并且每个单位与个人占有保管对象不尽相同而责任相同。

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物权客体,目前来说可以确定一些基本对象。在国富民强的条件下可以多确定一些对象,如国家储备一些尖端武器的数量,增加一些品种是必需的。

帝国主义者亡我之心不死,中国周边一些流氓国家肆无忌惮地侵占国家主权与海洋资源,战争一触即发。各个时期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有所不同,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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