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3-2
广义的占有
一、基本概念
广义的占有,包括狭义的占有在内,由单一法系推定的占有扩展至多法系推定的占有,由单一权利人的占有扩展至各种权利的占有,由事实占有扩展至权利占有,由有形物占有扩展至无形物占有,由物的占有关系扩展至股权、知识产权之类的占有关系,由趋利性占有扩展至非趋利性占有,由直接性占有扩展至间接性占有,并与正统占有相衔接,形成正占有与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数位一体的占有总类。
值得一提的是,广义的占有,会把公法中的占有、私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商法中的占有合为一体,汇集成最庞大的占有体系。各种占有、占有制、占有权、占有条件、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构成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大观园,大大开拓了人们的视野。
毫无疑问,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公法、专门法、特别法中的占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运用强制性、威权化手段严厉打击侵占公共的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而广义的占有是一种常用的证据链条。预防侵占、禁止侵占、打击侵占行为,是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的有力武器。
广义地说,趋利性占有、间接的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都包括在此。
趋利性占有,指权利人管领、支配、控制、统治标的物能够直接取得经济利益的形式和其他形式并存的占有体系。这是最受法律青睐和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类占有形态。
间接的趋利性占有,是有权占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占有,从而间接地管领、支配、控制、统治标的物,构成三角式的占有关系。这是在经济领域相当活跃的一类占有形态。
非趋利性占有,指权利人的占有或者占有关系一般为义务性占有、非经济刺激性占有或者是放权让利式占有。这是相当平整和利益平衡的一类占有形态。
广义的占有与狭义的占有,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指整个占有制度的占有。
不光包括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的占有,还包括其他普通物权制度和公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尤其是所有制制度的占有。
第二,指整个物权法系或者债权法系的占有。
不光包括普通物权法系和普通债权法系的占有,还包括担保物权(债权)法系、制度(政策物权、债权)物权法系的占有。此为宏观物权法或者当代物权法之占有,包容并区分于微观物权法或者传统物权法之占有。
第三,指事实上和权利上各个方面的占有。
不光指事实上的占有,还包括权利上的占有。依据合同关系的占有与依据法律关系的占有、依据人事关系的占有应有尽有。其中,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推定占有效力必不可少的命题。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的占有,由物的占有转变为权的占有或者钱的占有,也包括在内。
第四,指全部主体及其性质、形态、行为、方式上的占有。
不光是指单一的、少数的、一般的占有,包括狭义的占有在内,由单一法系推定的占有扩展至多法系推定的占有,由事实占有扩展至权利占有,由有形物占有扩展至无形物占有,由趋利性占有扩展至非趋利性占有,由直接性占有扩展至间接性占有,由涉民主体占有扩展至涉公、涉政主体占有,并与正统占有相衔接,形成正占有与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数位一体的占有总类。
鉴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以及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等占有类型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本文故不赘述,请参考相关的词汇。
为什么要区分狭义的占有与广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到底有什么意义?
一则,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客观需要。
物权法作为一部民法,在占有一编中只有5条规定。现实生活中,所有权人都有权自主占有自己之物,同时也有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势也相当复杂。
这5条规定属于微观物权法范畴,仅限于狭义占有的范围。为了便于深入地理解占有的含义和解决更加复杂的问题,很有必要由狭义的占有向广义的占有延伸。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一章占有,共有19条。即便如此,仍然属于狭义的占有范畴,因为内容上是对私而不对公的。只不过是比中国物权法的占有内容精细些而已。
二则,为了平衡整个社会特定的与不特定占有人的利益关系。
占有一编中的占有,限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占有人、限于趋利性占有、限于具体物的占有和限于普通法占有等,都是特定的。现实中会出现不特定的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