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甚至于可以对抗留置权。
二、其他内容
物权法没有规定优先权优于留置权的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在特殊情势下,公共利益的优先权优于留置权。比如战争急需品、抢险救灾急需品,公权机关必需品与急需品等,无论是否留置或者存在其他担保,不能对抗优先权。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中,不一而足。
物权法第44条有部分的类似规定,可以参照实行。按照行话说,成立留置权不要违反制度物权法的各种规定,不要妨碍公务和公共利益。
二是对于特殊的劳务性费用,于特殊情势下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与法定保险等待遇,可使得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
三是特殊的财产,如船舶、航空器等本身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优于留置权。
中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任何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就设定担保物权的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原材料,且成文法或者法律原则规定其要以就该种服务或者原材料的提供所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则该留置权优先于已经发生的担保物权。
关于优先权,也称之为“先取特权”,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著《物权法》第361页)
三、外国法例
1、法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十八编规定的是优先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押权的关系,首先规定的是“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类的优先权关系。
第2092-1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即使为第三人持有,亦得扣押之。
第2092-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扣押:
1、法律宣告不得扣押的财产;
2、生活必需品、抚恤金或抚养金性质的款项与补贴,即使据此给付此种款项的证书并未写明其不得扣押,亦同;但向财产受扣押的当事人提供的抚养金不在此限。
3、由遗嘱人或赠与人声明不得扣押的、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经法官批准并且在法官确定的比例之内,由遗赠或赠与开始以后的债权人进行的扣押,不在此限;
4、财产受扣押的人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动产物品,但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限度之内,为支付这些动产物品的价金进行的扣押除外。
不动产的附着物,仅在支付其价金时始得在不动产之外单独扣押之。
第2092-3条规定,由财产受扣押的人同意的租约,不论其租赁期限如何,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无对抗效力。
以财产保全名义受到扣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适用同样之规定。
第2098条规定,国库之权益享有的优先权及其行使顺位,依与之有关的法律确定。
但是,国库不得损害第三人此前已经取得的权利而取得优先权。
以上是关于扣押权、优先权顺序的原则性规定,此外还有对于一般动产、特定动产的优先权规定,以及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共有100多个条款,其中有许多公法的规定和精致的规定。
譬如,诉讼费用,丧葬费用,最后一次生病的任何费用,拖欠未付的工资,实习青年所获得的补偿金,对工作不稳定性的补偿金,解雇的补偿金,带薪休假的补偿金,支付农副产品的款项,事故受害人或其权利继受人有关医疗费、药费、丧葬费的债权,拖欠工人与雇员的补贴,家庭补贴费等等,上述许多项目是关于“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的规定。类似于这样的优先权关系的项目还有很多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都可以限制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视之为“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类的优先权关系。
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关系,实际上是将公法与民法的优先权、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的优先权都揉和在一起了,形成了法式优先权的特色。
同是大陆法系民法,德国等国家的民法重点突出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即使是象征性地规定这些担保物权的限制条件,也只是限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