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清偿。剩余债权一般地变成了普通债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新债权人也可以与新债务人协商以其他的财产清偿或者留置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新的一轮清偿。
否则。若新债务人不愿意清偿剩余债务,也不提供新的担保的,新债权人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不退不补的办法
清偿债权时,产生既不多退也不少补的条件,受主观的、客观的两种情势的影响,不光是客观条件的影响。
一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不退不补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折或所得价款,超过或者不足清偿留置权的债权或者兑现价值,当事人认为数额不大或者情感上的原因,干脆放弃要求退还或者补偿的念头,是一种意思自治主义的变通方法。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属于习惯法的做法,法律也不禁止。
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退不补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折或所得价款,刚好清偿留置权的债权或者兑现价值,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得以实现,债务人所有的留置财产也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处分,不存在退还与补偿的问题。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均属于圆满状态的进行与结束。这是理想的效果。
多退少补的主体与客体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掌握在债权人手上与掌握在债务人手上就不同。不过,一般而论,所得价款掌握在债权人手上为适宜。
又如折价处理与拍卖、变卖的处理的也不同。折价处理的,债权人已经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如果留置物的价值高于债权价值额度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进行相等额度的补偿;如果留置物的价值低于债权价值额度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进行相等额度的补偿;如果留置物的价值正好与债权的价值额度相等的,就不用多退少补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8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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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亦即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系指“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类的处理规则。此项规定,由留置权法锁关系法、留置财产处分法规范与调整。
其是在理顺留置权所形成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交易规则,必须确保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或者及时受偿权。
多退少补规则或者不退不补规则,既是算术法规则,也是留置权关系法和留置财产关系法规则、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规则。
关键在于,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担保债权数额、主要债权数额、次要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的确定和担保债权数额优先、如何完全清偿债权等,所有这些关键词首先必须弄清楚。
实现留置权时,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完全满足清偿债权的需要,利用一切资源、使用各种方法和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权。不光是需要完全清偿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而且还需要完全清偿与留置权没有粘连的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