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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3 / 4)

物权的普通债权,留置权人变成为普通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债务,债务人拒绝偿还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留置权和担保债权消灭之日起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多余留置财产的返还办法,或者适用于习惯法的解决办法

本条款以及其他条款中,只是规定全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处理规则,省略了多余留置财产的返还办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者适用于习惯法的解决办法。

如果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仍然尚有剩余留置财产没有处分,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人民法院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同样适用以上办法,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般分析

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清偿债权,只不过是清偿债权的途径之一,并不是说这是唯一的途径。有其他合适途径的,或者可以部分替代、完全替代这种途径的也未尝不可。

1.多退少补交易规则

当事人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形式上为货物交易。但此货物是附加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责任,应当由货物交易过渡到价值交易与权钱交易上来,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过程。

货物交易,通常是指当事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经过拍卖、变卖的形式取得价款的,属于这一类交易。这是初始交易,可以为价值交易与权钱交易创造条件。

价值交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主要特征是以价款与留置权的价值交易。办法是对应于留置财产的价值而交易。这个价值,是个价值包,不仅仅指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债务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等项逐日累积的总债权,应当一并清偿。

通过货物交易处理程序的,即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处理的,所得价款,可立即进入价值交易程序,与留置权的价值包进行金钱与价值的交换。

通过折价处理的,可直接进行价值交易,是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价值交易。

权钱交易,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主要特征是在货物交易与价值交易之上抵偿债物权的交易,或者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

留置物折价处理给债权人。留置物折价处理为直接的价值交易,是对应债权的价值包而处理,也不仅仅是针对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过折价处理的,可直接进行价值交易,是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价值交易。

2.多退少补规则的运用

留置权多退少补规则的运用,是根据留置权价值的变量来运算的。主要参考系数,不仅仅是留置权所粘连债权的那个部分,而且还包括债务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等项逐日累积的总债权额度,也是留置权的边际价值的总决算。

(1)多退的办法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折或所得价款超过了留置权人的债权数额或者兑现价值,超过部分应当归债务人所有。

如果是留置权处分留置财产掌握价款的,留置权人在扣除自己全部应得部分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及时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如果是人民法院受托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掌握价款的,人民法院在扣除债权额或者兑现价值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及时返还给债务人,公权机关应当带头遵守这一法律规定。

留置财产折价处理,如果是留置权人以市场价竞争取得留置财产并抵充了全部债权,剩余部分的留置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是留置权人以市场价竞争取得留置财产,外加处分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一并抵充了全部债权,剩余部分的留置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债权人仅仅以所得价款(或者包括折价所得实物)完全清偿债权后,以前收取第三人保证金、孳息属于多得的,应当退还给保证人。

(2)少补的办法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折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留置权的债权或者兑现价值,不足部分应当据实补偿。

一是折价处理的,不足部分应当由留置权人据实补偿。

如果留置权人不对债务人补偿,涉嫌对留置财产的不当得利,会发生新的债务纠纷或者物权纠纷。

二是拍卖、变卖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据实清偿。

由于留置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或者兑现价值,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没有圆满完成,故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与信托关系仍然部分地保留下来。留置权人仍然可以就剩余债权要求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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