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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内涵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亦即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系指“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类的处理规则。此项规定,由留置权法锁关系法、留置财产处分法规范与调整。

其是在理顺留置权所形成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交易规则,必须确保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或者及时受偿权。

多退少补规则或者不退不补规则,既是算术法规则,也是留置权关系法和留置财产关系法规则、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规则。

关键在于,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担保债权数额、主要债权数额、次要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的确定和担保债权数额优先、如何完全清偿债权等,所有这些关键词和应用技术首先必须弄清楚。

1、债权数额

债权数额,系指留置权成立前的普通债权数额与留置权宽限期增加的担保债权数额之和。留置权成立和成立之后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等,都应当累加计算,同样列为债权数额一并在留置财产变现后、实现留置权时完全清偿。

实现留置权时,当留置财产足以满足清偿全部债权时,该债权数额就是全部的债权数额。此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留置权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求。

实现留置权时,当留置财产不足以满足清偿全部债权时,该债权数额就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债权数额。此时仍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留置权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求,剩余部分的债权需要继续进行完全清偿。

所谓债权数额,绝不止于留置权成立前的普通债权数额,应当包括主要债权和次要债权在内。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是次要债权数额。

相对于普通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合并入普通债权数额,亦作为普通债权数额对待。因普通物权关系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概念上不是普通债权数额范畴,在未清偿前可以拟定为普通债权数额。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普通债权数额》的说明。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相关的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等次要债权,可以合并入担保债权数额,亦作为担保债权数额对待。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担保债权数额》的说明。

注意:本文只讲主要债权、次要债权,不赞成主流观点上所谓“主债权”以及“从债权”、“副债权”之说。

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以及他们之中的牵连债权,概念上是可以独立、又可以统一的债权,区分为主要债权、次要债权是完全可以的,分为主债权、从债权、副债权就是牵强附会、词不达意。相关词汇,请参考《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8000多字的篇幅。

2、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亦称一般债权数额,是一种债权标的。系指留置权成立前发生的基于合同关系之债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权、对应不当得利之债权、对应侵权之债权等债权。基于普通物权关系而发生,均形成普通债权或者一般债权,用本币或者外币的数额表示,即称之为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于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前,是清偿债权比较单一、比较薄弱的债权标的。因为缺乏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担保,对于债务人及时、足额还债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驱动力,避债、逃债、赖账现象时有发生,会影响到交易安全、债权保全和债权实现,整体上普遍存在这样的恶劣现象甚至于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完善。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后,将普通债权数额变更为担保债权数额,可以避免普通债权关系可能发生的一些弊端,从而更好、更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债权数额

担保债权数额,是指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后,将普通债权数额变更成的担保债权数额,可以取代普通债权数额。部分变更、部分取代的为不完全的担保债权数额,全部变更、全部取代的为完全的担保债权数额。

留置权法锁,主要是粘连担保债权数额,当然还可以粘连普通债权数额。留置权实现时,一般而论,首先落实的是担保债权数额,最后落实普通债权数额。基于留置财产清偿债权和基于其他担保方式清偿债权,均与担保债权数额有关。

譬如,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本来是属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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