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简称反请求权,亦称行使留置权的反向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与债权人享有的正请求权相对。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
此项规定,由留置权之反物权关系法、行使留置权的信托责任法规范与调整,与主动行使留置权的正请求权相对,构成一组行使留置权的请求权关系法。从债务人行使反请求权之日起,债务人有权停止支付主债权利息,并要求债权人支付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费用以及请求赔付合同违约金等项请求权。
因为行使留置权本应是债权人积极主动的请求权,因客观情势的逆转导致了债务人反过来向债权人请求实现留置权,故称之为“反请求权”、“消极请求权”或者是请求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其物权化方针,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限制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或者解决当事人之间实现留置权、清偿债务的一些疑难问题。
反请求权,指所有权人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的意思。这种反常的物权请求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一般是极其罕见的,如果没有法锁关系的牵累是绝对不会出现的。
普通物权法包括普通合同法中,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能够保证所有权人的王者之尊和天下无敌,只有所有权人命令非所有权人处分或者不得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更不会低三下四地请求非所有权人来及时处分自己的的财产。
这种反常的物权请求权,在担保物权法系中是常见的,尤其是对于显赫的留置权之反请求是更加突出的,因为有法锁关系的牵累就会出现。其中,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已经被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所代替,所有权人的财产被非所有权人占有控制,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1.正请求权
留置权人享有行使留置权的正请求权,是正面的、本位的、基本的和积极的行使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是留置权人自己份内的对于债务人有所作为的物权请求权。留置权关系法中,留置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正物权、主物权,保护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也是正请求权、主请求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或者清偿债务宽限期已过的,留置权人主动积极地要求债务人以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方式与之配合默契,就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途径、步骤、方式以及清偿债权的办法等现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便于实现留置权的最终目标,最后平静而和谐地消灭留置权,安全地解除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
债务人对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途径、步骤、方式以及清偿债权的办法等现实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到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其所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完全受偿。
2.反请求权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是反面的、非本位的、反常的和消极的行使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是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以留置财产适时地用于清偿债权的物权请求权。留置权关系法中,留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副物权、从物权,保护留置财产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信托处分权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副请求权、从请求权。
债务人是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受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所累,不满债权人既占有控制其财产又怠于实现留置权,经过与债权人反复协商未果,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权和消灭留置权等项物权请求权。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以实现留置权的的宽限期为界,可以分为前期的和后期的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
前期的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亦称前期的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自成立留置权合同时起至未达实现留置权的的宽限期为止,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更改合同内容,提前清偿债权,籍以提前消灭留置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经过与债权人反复协商未果,债权人提出两个月以上消灭留置权的宽限期;债务人不同意设立消灭留置权的宽限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权和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后期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亦称后期的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是在实现留置权或者消灭留置权宽限期结束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及时清偿债权,籍以及时消灭留置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