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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亦称之为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信托责任,是留置权人诸种法定义务之一。除了法定义务以外,当事人可以设立意定的义务。各种法定义务与意定义务,不是简单的免责式义务,而是必需的信托责任式义务。承担债权责任的方式,也不限于物权法第234条规定的那一种方式。
此项规定,主要由留置物信托保管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限制留置权人滥用权利和不履行应尽的信托责任式义务,促使其将信托责任式义务达到圆满的状态,从而力挺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进行刷新的专门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