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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2-2(3 / 4)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别人吃亏,如果在担保合同法中照猫画虎,有可能对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托责任产生负面影响。

二则,何谓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托责任到底存在什么关系或者剪刀差,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

如果说搞个计算机模型,可能有成千上万的样本,估计很多情势下得出的结论是,对于留置权人是减免一些责任,全免除责任可能是有些困难。到头来,还要依靠律师出色的辩护与法官出色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立法专家不表态,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因为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也难辞其咎。

第三,对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托责任认定,应当客观公正。

原则上,对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托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只要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成立,留置权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留置物进行了妥善保管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倘若留置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留置物进行了妥善保管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单方面责任的由单方面负责;是双方面责任的由双方面负责,但留置物保管人应负有主要责任;由各自一方对另一方都有损害的,按照侵权损害程度各自负责。

本条款关于“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指导性、建设性的,并不是说不管三七二十一,留置权人一定得负赔偿责任,也不是说债务人一点义务也没有。

所谓“应当”,指的是“大概”、“主要是”、“有可能”、“可能有必要”等大体上估计式词语认定承担赔偿责任,与“一定”、“必须”、“必须要”等确定词语相对。

第四,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是法定的义务,留置权人不得专权、越权和滥用权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留置物。

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之财产,原则上未经债务人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不得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个别情势下,留置权人出于妥善保管的需要,为使得留置财产长时间闲置而发生机械性能或者物理性能上的损害,在必要的时候和必要的范围内享有有限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辆、船舶或者机械以防止生锈等,就是其中的一例。

经债务人许可,留置权人使用、出租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应当可以收取使用费或者租金,或者可以此项使用费或者租金充抵部分的债务。

经债务人许可,出租留置财产给其他人的应当慎重从事,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后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一般而论,动产留置权期间比动产抵押权期间和动产质权期间要短促许多,不应当如动产质物那样的随意设立物上使用权和物上出租权。

本章没有出现留置权人之设立物上使用权和物上出租权,即留置物使用权和留置物收益租赁权,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第五,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有偿服务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是责任重大的义务。留置权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一。

其二,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是很麻烦很辛苦的,特别是大件物品和量多的物品需要仓库存放,每时每刻都要派人守卫保护,成天提心吊胆的,有时候所需的运输费、仓储费、人工费也不少。

留置权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后,债务人应当适当地向留置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管费。不过,一些能够在家里或者家庭保险柜存放的小件物品,理论上是可以不支付保管费,但最好是在留置权合同上约定为准。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绝大多数权利与义务是如影随形的,有一定的权利就有一定的义务。倘若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那么就会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失衡,就显得不够公平合理了。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这种义务,几乎是一种困难的义务,不给予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权利搭配,这好像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某些大方的留置权人为了与债务人和平共处,主动放弃收取保管费的情形也是会有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4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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