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2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一、基本要领
1、定义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指留置权所留置的可分物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一致或大体上一致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平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与狭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应当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此项原则,主要适用于可分物的留置措施的,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措施则无此规定,但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办法进行优化选择,尽量避免留置财产时对于债务人财产权的妨碍。
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大体上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大体上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过多的财产留置也要尽量的避免。
其实,关于“可分物留置”和“可分物留置的属性”论证过后,可能还会发生人们意想不到的事情。
譬如,可分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留置后,该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那么,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就有可能由狭义上的原则变更为广义上的原则。
广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针对可分物以及不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少于债务的金额”的问题,利用留置权保全方式或者债权保全方式进行变通式正确处理。
一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至第N次的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二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起就无法以可分物作为增加留置物,只能以不可分物来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三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债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再无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留置,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留置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那么,只能是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其他的清偿债务的方式来保全债权。
四则,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保全方式与债权保全方式,亦可参照以上三种规则实行。
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项规定为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2、狭义上的原则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指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身不能过多地留置标的物,更不能增加额外留置物的次数与数量,统一按照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之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处理留置物关系。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事关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第一,留置财产需为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则另当别论。
此项规定为留置财产的前提条件。
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要公平合理,首先要对于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进行分类处理。按照留置财产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派生属性等,正确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以及可留置转让物与不可留置转让物,妥善处理留置关系和留置财产关系。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本条款对于不可分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平整,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留置财产的价值需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的价值,指所留置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一方面,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要求财产的价值与金钱债权的价值、物权价值相等;另一方面,可分物的属性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第三,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统一适用于各种不可分物留置权
由本条款的规定所示,留置权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