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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0-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0-2

可分物留置的属性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可分物的属性,亦即留置财产对象应有的属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留置权关系法中,对可分物的属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债权价值、物权价值需一同衡量,对于妥善保全留置权和防止过分留置财产关系重大。

已知,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之物,或者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应有价值之物。

某些物介于不可分物与可分物之间,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实为可分物,为了特定的经济用途或者另类交易价值,尽管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则定义为“可分物”。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动物等。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动物等。

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二)可分物的属性

可分物的属性如下所示。

1.自然属性

可分物的自然属性,一般是指自然物、植物、动物的属性。一般而论,以生命延续为特征的自然物、植物、动物是不可分物。然而,在特殊情势下或者在另类需要的前提下,不可分物可以变更为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如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就是不可分物的某个部分是可分物。

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中,是将果树上的果实、奶牛上的牛奶、绵羊身上的羊毛等当作“自然孳息”即孳息物的。然而,实际上留置权关系法中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直接将这些孳息物当作留置财产的可分物。

因为留置权从成立到实现,所需时间不长甚至于很短,为了留置果实而将果树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牛奶而将奶牛也留置下来,为了留置羊毛而将绵羊也留置下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依可分物的自然属性成立留置权,有可能于以下几个方面打破常规。

(1)部分地打破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界限。

因为价值观与物权观不同,主观作用于客观,可以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重新定义或者互换。如债务人不愿意转让果树、奶牛、绵羊,只愿意转让果实、牛奶、羊毛,留置财产时,既可以选择留置果树、奶牛、绵羊,又可以选择留置果实、牛奶、羊毛。只不过是留置前者比留置后者更好、更稳妥些而已。

不过,留置后者相当于抵押果实、牛奶、羊毛并留置果实、牛奶、羊毛的双重担保措施,对于债务人而言,仍然能够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付出诸如“收取孳息”等费用。

(2)部分地打破不动产的界限。

成文不承认不动产留置权,而习惯法上避免不了不动产留置权。如庄稼在地上、果实在树上是不动产,但这种不动产很容易变为动产。

将不动产之不可分物变更为动产之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对象,不仅仅是可行的,而且意义是重大的。三农的债务人融资渠道狭窄,没有多少财产是可以担保的,而当地的交易习惯是可以抵押、出质和给予留置的,对于当事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

现行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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