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了可分物留置权和不可分物留置权。就可分物留置权而言,统一适用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适用于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就不可分物留置权而言,在巧合的或者特殊的情势下适用于各种留置权。
2.统一适用于各种债权
以各种留置权粘连的债权,诸如合同之债权,或者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侵权之债权等各种债权。基本要求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或者各种债权的金额。
相当于,不是指相等于,如果能够做到相等于的精确度则更佳。
3.三统一原则
留置权设立、变更、实现的整个过程,应当遵循“三统一原则”。即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行动准则。
留置权法锁,指由普通债权法锁链接至担保债权法锁,并粘连到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名义上留置权法锁纯粹是个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并联关系、同一关系和粘连关系,担保债权法锁与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并联、同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故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起来,才是正确的措施。
留置权设立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对于不可分物型留置权来说仍然是一项技术性的原则。留置权变更、实现阶段应当比留置权设立阶段有着更高的要求,更要认真对待这项原则。留置权实现阶段,“三统一原则”由不精确发展到精确,故这种原则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一般理解
1.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与留置权的粘连性以及可分物、不可分物密切相关,为了公平合理起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物权的一致或大体上一致。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受制于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遵从粘连原则。
留置权的粘连性,是留置权法锁规律的反映,主要表现为:
(1)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故留置权法锁与信托约束力是整体约束力,债务人对此没有物权请求权。
(2)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权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故留置权法锁效力、信托效力、物权效力和法律效力是整体效力,债务人对此没有物权请求权。
(3)留置权法锁标的物可以包括从物、孽息与代位物,而不仅仅是本位物或主物。留置权法锁标的物,除留置动产标的物本身以外,从物、孽息物与代位物等亦为标的物。
留置的主物与从物相联不可分时,依据“从随主留”的原则,从物亦为留置权法锁关系之一部分。留置权以占有控制标的物为要件,故该从物也须债权人占有控制才可为留置权法锁效力之所及。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债权人也有收取留置物所生孽息的权利。故留置权法锁的约束力也及于留置物的孽息。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留置也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
以上留置权的3项粘连性,前2项是本义的粘连性,后1项是引申义的粘连性,其内涵与外延构成两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遵从公平原则。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整体关系,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一要遵从留置权粘连原则,二要遵从公平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保障粘连原则正确实施的前提原则。
留置权粘连原则,通说与教科书称之为留置权不可分性原则,主要从债权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的。
而从留置权限制论角度考量,留置权人也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随意过分地留置债务人的财物,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调整为适中位置为最优配置。有鉴于此,留置权公平原则,可以作为留置权粘连性原则的修正式规则,也是完善留置权机制的工具式规则。
大家认识到,过分强调留置权的粘连性或不可分性,对于债务人不利也不公平,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和减少贸易机会磨损。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可分物的价值相当于、或者不可分物价值大体上略大于债务金额,能够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足够了,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所谓“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2.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留置
可分物,是经人工分割而不损害其物的整体属性、实际用途、经济价值或者丢失其交换价值的物。自然可分物应当按照自然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人工可分物应当按照机构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派生性可分物应当按照派生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
譬如,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