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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4-2(3 / 4)

赁债权人等特别留置权,只是默认诸如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特别留置权,那么,关于“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肯定要做,至于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有什么可资说明的标准等,全然不得而知。

诚然,关于“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通俗地说,就是关于“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限制条件”的命题。无论如何,总归是老大难的问题。

(二)一般分析

这里的特殊留置权,主要指民事留置权中的特殊留置权。其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与约定的边缘,确切地说,机械地运用本条款的规定,有时候未必能够奏效。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特殊留置权中屡见不鲜。我们应当是各尽所能地尽量做到,在有物权与零物权之间精准一些,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均衡一些,说话办事公道一些。

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是连贯性的,但有些特殊留置权留置财产是一步到位的。如不动产收益租赁特殊留置权、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无因管理特殊留置权、不当得利特殊留置权和侵权行为导致的特殊留置权等,不是在合同占有基础上进行的再占有,而是债权人一步到位的占有,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不是连贯性的。

因为是特殊留置权,因为是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非同一法锁关系,因为是一步到位的和以牵连关系为基础留置财产,故这种特殊留置权之有物权与零物权的识别更加复杂。既难以法律来规范与调整,又根本没有什么事前的普通合同与担保合同,很多时候是由习惯法、乡规民约和法理学说来规范与调整。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特殊情势下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存在越权行为或者过期现象,事前没有合同约定,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1.不当得利导致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企业采购员得了客户1000元的辛苦费(回扣)拒交回企业,企业负责人以罚款为名扣押采购员3000元的财产“全部充公”。这是一种越权行为,即使是刑法也没有这么严重的处罚,法律都没有这样严酷的规定,故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2.无因管理的财产导致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村民甲的耕牛不慎将村民乙的麦子吃了数十棵,村民乙要求村民甲赔偿损失500元,并且将村民甲的耕牛扣押了三个月,而大多数村民和村干部认为这样不合理,村民乙仍然蛮不讲理地继续扣押村民甲的耕牛,并影响到农忙生产。这是一种越权并超期留置财产的行为,即使是刑法也没有这么严重的处罚,法律都没有这样严酷的规定,故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3.不动产收益租赁特殊留置权中、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中,一般而论,债权人已经收取了足够的租用与租赁保证金或者消费保证金后,又以为自己是特殊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客人财产,既留置保证金、又留置客人的动产,导致了“一步到位”的财产留置过程中的越权行为,或者存在霸王合同行为,据此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除了以上3个例子之外,又如侵权行为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人越权并超期留置财产的行为就更多了,由此发生的争议就更复杂或者更严重了,同样地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4.企业特殊留置权是零物权的重灾户

其他的特殊留置权中,如企业特殊留置权中是流行“前业务占有和后物权占有”两个阶段的,如何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零物权情势,那么,上述“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命题的6种零物权都有可能出现。

理论上,企业特殊留置权比企业一般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和民事特殊留置权等各种其他的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多得多。

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特殊留置权本身是个扩权型特殊留置权,可以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和非同一法锁关系,甚至于“同一的与非同一的”也适用。法律允许企业特殊留置权人扩权,但对于权利的边界是模糊的,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2)企业特殊留置权人是最为活跃的社会群体与物权群体,生产经营活动、融资活动和担保留置活动最为活跃,受各种利益的诱惑与驱使,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3)企业特殊留置权人的社会关系最为复杂,一般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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