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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4-2(4 / 4)

他类型的企业、个人相互之间打交道,最容易触动制度物权法的红线,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留置财产零物权,除了本词汇的叙述以外,还有“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和“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的关联性概念,以前后分别叙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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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是一个两难选择的棘手命题。

一方面,按照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成立特别留置权的愿望出发,甚至于连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之类其他的新式特别留置权同样地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只是默认诸如企业、营业主人、不动产收益租赁债权人以及诸如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特别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肯定要做,至于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有什么可资说明的标准等,全然不得而知。

“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通俗地说,就是关于“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限制条件”的命题。无论如何,总归是老大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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