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的占有控制关系,然后再进行以下每个步骤的物权化处理。所谓牵连关系,就是留置财产物权关系的外在表现。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三位一体的。这些关系建立以后,其他的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
第四,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
物权法已经将合法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分别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两个类别。
不可否认,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成立留置财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这比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更加严格。反过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在传统物权法学界持续热烈地讨论了几千年,尽管众说纷纭,仍然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改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规定,立法者只是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这当然是事实。
另外的事实,是所谓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样也会有一定的模糊地带,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有时候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牵连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学说对于相关具体问题各有四种解释,既然成文法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那么,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的推理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2、几点认识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理解“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同一法律关系应当部分包括习惯法、道德法的内容
同一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的法律关系。其中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按照《立法法》规定,在同等法律等级条件下,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
现实情势下,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的,因为所规定的条文实在太少,总有不周全的方面。事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律即成文法的规定实在太少,很多具体办法需要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交易习惯来实行。遵守成文法尤其是习惯法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这就是要遵守道德法的行为规范。
比如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这种债权是特定的债权,既要承认债权人可以就此成立民事留置权,又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交易习惯,又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如农村遗失猪牛羊和鸡鸭等是很平常的事情,当事人在遗失物上随意设立民事留置权,有时候是不适当的,是容易影响到相邻关系的和睦相处的。
2.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组合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组合关系。其包括了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成文法的同一法律关系,甚至于包括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同一法律关系。
这些同一法律关系,还包括了成立留置权时经常遇到的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所有这些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如其中某种关系不成立或者被破坏,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和成立留置权就会由有效变成无效。
同一法律关系中,同一担保物权关系、同一担保法锁关系是经常并联、经常伴随的核心法律关系。有些法学家认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债权、担保债权)”,他们只认识到表面现象,而实际内容和特性是,留置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是“伴随性、并联性和同一性”,根本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
3.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不得占有控制债务人的不动产。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
同一法律关系的主要对象,是全部的民事留置权人、商事或者企业的普通留置权人,以及特殊留置权中的普通留置权人。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控制,从而成立普通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