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严格和限制留置权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牵连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规则,即留置财产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
1、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里的法律关系,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
现在来说,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留置财产的规定,有些还适用,有些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
比如说,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而留置财产,目前仍然能够与物权法保持一致。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扩大了留置财产的范围,基于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鉴于“牵连关系”问题与学说上的复杂性,物权法已经不采取这样的规定,改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代替。
通常**律关系,当然首选“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可适用性关系”,借以促成多部法律相互照应,弥补某些法律的不足之处,达到优势互补之联合效力的效果。
既然这里的法律关系,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恰当的处理,只能是权当“部分的法律关系”看待。
第二,当事人与法律之间的行为关系。
特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
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规范,应当比广义上的规范更加严格。
关于是否基于合同关系、是否基于牵连关系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物权法则不作专门规定。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仍然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仍需符合法律规范。
究竟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是扩大化的法律关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这样就意味着,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之法律规范,既有狭义的、也有广义的规范。
第三,法律关系应当是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法律关系是个大概念,这个大概念中包含着一系列的小概念。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包括在法律关系里面,成为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与留置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关系。从普通物权连锁到担保物权,从普通债权连锁到担保债权,以及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留置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等,都是经过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来完成的。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有很多特殊作用。甚至于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最典型的例子是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其中,有一些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有一些不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法律对此也不好作一刀切式的明文规定。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物权法只是谈法律关系,没有谈法锁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谈法律关系是通俗易懂的,谈法锁关系相信很多人不懂。
现行的各种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上,压根儿没有“法锁关系”这一词汇,欲将“法锁关系”这种新词汇写入物权法条文中更是不可能的。
问题在于,谈法律关系比谈法锁关系的法理概念更加模糊,也不能进一步认识到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以及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上来。
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基于法锁关系而粘连新的对应关系,是将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