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律关系的外延,简单地说,就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部分,包括习惯法、道德法的关联,以及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的关联。确切地说,这三种债权关系,部分是同一法律关系,部分是牵连关系。
原来,这三种债权关系就是牵连关系的。由于物权法的调整,才拟定为“同一法律关系”。不过,拟定也罢,确定也罢,总是难以脱胎换骨,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习惯法、道德法的“牵连关系”。事实上,这种牵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本条款所表达的意义,包括了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之对应规则两层意思。现表其一。
二、明确规定民事留置权和部分商事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前面讲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其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民事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基本形态,广泛应用于普通留置权即纯民事留置权的设立方面。但是,这一基本形态,如果适合于特殊留置权即商事留置权包括企业留置权,应当成为竞合型法律规定。
普通留置权即纯民法留置权的设立,指在一般债权一定的情势下,债权人对于所占有控制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的范围,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来确定。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
按照《担保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单一形式或者模式。根据合同之债和基于牵连关系留置财产、设立留置权,是其基本要求。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狭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强调以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
《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此法不限于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所谓不完全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相对延伸,与合同内容略有出入的方面,即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
〖例一〗譬如不当得利导致的财产留置。
某合伙企业中,负责采购的当事人收受卖主的回扣3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将全部回扣交给企业做账。而采购当事人不按相关的规定和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交回扣款,企业有权扣押留置该不当得利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甚至于可以扣押留置他个人的汽车等个人财产。
不当得利,指当事人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他人利益受损而使得自己获得的额外利益、侵占性利益。其构成的要件,是一方私自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是没有合法依据。权利人留置不当得利人的非法财产,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不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可以扣押留置不当得利人的个人财产。
〖例二〗又如无因管理的财产留置。
某村民甲一头母猪因不慎跑到外地去了,将邻村村民乙自留地种的菜连吃带踩糟蹋了不少,拾捡到母猪的村民代为圈养了一个多月。丢失母猪的村民甲找到后,要求村民乙归还母猪。村民乙答应归还母猪,但物权请求权是要求村民甲赔偿菜地的损失,并对于代养母猪一个多月的费用予以补偿。甲方不赔偿损失和补偿代养殖费用,乙方可以暂时扣押留置此头母猪。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该必要费用的义务,本人是债务人。
与此同时,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本人的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
其实,在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期间,财产占有控制人对于出质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也存在无因管理,只不过是与通常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无因管理性质上却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三〗又如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