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
一、基本要领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就是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因为不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必然导致原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更与调整,故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应当设置一些必备条件。
对于企业留置权而言,物权化方针总体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物权化方针,是对于企业留置权的重新规范与调整方式,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
企业留置权,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和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前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相当,后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有所不同。
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就是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的企业留置权,有着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权地位与法锁地位。
依据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义务相对公平原理,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扩大了权利应当附加一些义务,或者增设一些限制性条件。
总的来说,以下条件与方案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一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根本不能成立。
二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三则,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四则,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一般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五则,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或者非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六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是设立或者不设立,以及怎样设立,应当“各取所需”,应当从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中判定企业留置权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成分。从其中的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变化莫测中找出其规律性,从而精准地确认、保护、利用各种类型的企业留置权。
七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都要尽可能地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相对的平衡。
一方面,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或者适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考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允许债权人选择不同形式的企业留置权。
另一方面,基于相对限制企业的特殊留置权、尽量避免对于债务人的妨害考量,能够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牵连关系的,就尽量不设立企业的特殊留置权。
八则,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能留置。
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与限制条件
这里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企业,一般是指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相当数量的财产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具备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地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
其一,债权人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至少应当对于债务人即所有权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因为在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前债务人仍然是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人,因为超范围超品种留置占有以至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债权人在留置占有此类财产时,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和告知的义务。
其二,债权人必须自觉地限制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于债务人生产经营上的妨碍、损害。
因为超范围超品种留置占有以至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理不当会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上产生妨碍、损害。消除妨碍、损害的办法,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地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仍然是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
名义上企业留置权是**型留置权,实际上是最典型的留置权。一般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和融资活动并不很活跃、激烈,只有企业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