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企业留置权
一、企业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全称是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型留置权,亦称企业商事留置权,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权,是商事留置权中的一个最特殊和最突出的种类。
所谓留置权,绝大多数是在企业之间发生的,而且所发生的概率、频率以及规模等都非常之大,是其他各种民事、商事留置权所远远不能比拟的。
因此,理解和掌握留置权,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掌握企业留置权。
其中,加工承揽型企业留置权,可以由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格为企业留置权。
有些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企业留置权,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特殊的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分为企业一般留置权和企业特殊留置权两大品种。
1、企业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普通留置权,是比较正规的传统型企业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清晰、便于按部就班地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一类大众化、扁平化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特殊留置权广泛,亦容易为债务人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基本式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企业一般留置权,由企业一般交易法和企业一般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限制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不得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不得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同时公平地对待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2、企业特殊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特别留置权,是比较自由的革新型企业留置权,也是特殊留置权系列中最大板块和发生概率最大的特殊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债务有牵连的其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非所有权人的、债务人持有的财产亦可以被债权人留置,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抽象、便于最大限度地保全留置权的一类很特殊的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一般留置权狭窄,有些债务人不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特别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除了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所另类产生的以外,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而另类产生。前3类是传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后4类是新兴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
其中,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另类产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有的并不一定依合同而设立。
企业特殊留置权,由企业特殊交易法和企业特殊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补充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适当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适当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以便于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圆满成功。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拓展式留置权,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但对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却是兼容并蓄的,其物权化方针应当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辅,与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之类的特殊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和特定营业场所营业主人的特殊留置权,还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和特定营业场所服务关系中,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毕竟是少见的,而且这里往往是习惯法范畴,此类特殊留置权只能是谨慎地设立与行使。
然而,企业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肯定是多见的,而且这里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此类特殊留置权实行起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企业特殊留置权物权化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允许债权人打破“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对口”的常规,以债务人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作为留置财产,给予债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留置自主权和实现债权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
3、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权法与同一债权法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存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