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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2 / 4)

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实际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普通法锁关系引起的担保法锁关系。

这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扩大范围,不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关系问题。

4、企业

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二、企业留置权的运行机制

企业普通、特殊留置权两种运行机制,应当是大同小异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固定留置财产与是否固定清偿债务的责任人上面,其他的区别应当不大。

两者之间相似的地方很多,禁止留置的财产,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的责任,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两个月以上或以下行使留置权期间与特别处分权,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权债务的清算办法,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清偿的办法,留置权消灭的条件等方面,所有这些企业普通留置权与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是基本相同的。

企业普通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民事、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一般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企业特殊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特殊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与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有所区别,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特殊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以适当地扩大到牵连关系中去充分发挥企业债权法锁关系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民事留置权和部分的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大体上适用于牵连关系。

二、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是关系到企业留置权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与工作效率以及优先受偿权、迅捷受偿权、安全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三大要素,与此相关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此三大要素影响。

限于篇幅,这里仅做简单分析。

1.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联结。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为一般性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为拓展式联结。

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属于有牵连的法律关系。

企业拥有最广泛、最活跃的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企业留置权构建于企业,企业产品和企业广泛的人脉资源是企业留置权的伟大的宝库,企业之间不仅仅可以源源不断制造产品,而且还可以源源不断地制造企业留置物和企业留置权。企业有生产销售产品的需要,获取利润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融资与再融资的需要,也有成立与被成立企业留置权的需要。

企业之间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和物权架构等本身就是一种很自然、很奇特的牵连关系。

许多企业债务人并不惧怕企业留置权,并不惧怕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有的企业债务人沉迷于融资,沉迷于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很觉得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因为企业债权人占有企业债务人的产品,不仅可以融资、抵债,而且还帮助了他们销售了产品,真可谓一石三鸟。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是建立在企业人力物力资源基础上的量力而行的牵连关系,有效地充分利用其牵连关系可以使得企业留置权的范围得以适度扩大,权利交易更迅捷、更安全、更有效率。企业债务人既可以自己的动产来还债,也可以利用他人的动产来还债;可以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还债,还可以自己的其他的动产替换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参加还债。

2.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指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与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之间有关联,视为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不以普通合同产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为限,诸如企业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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