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种担保物权
◎〖一般分析〗
一、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特种担保物权,首先是留置权人享有与众不同的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为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设立质权,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后设立的。
留置权的法锁条件、信托条件是事后产生的,是加强型、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如容易毁损的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行使期限在两个月以内,其余的动产在两个月左右或者以上行使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已经发生,客观上以及主观上不允许债务人再拖延时间,留置权人需加强占有、控制的法锁与信托约束力,以促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重要措施之一,是占有、控制时间大大缩短。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与动产留置权配套进行的话,前占有、控制是“预习”阶段,后占有、控制是“执行”阶段。动产质权相对于抵押权是特别权利,而相对于留置权则是一般权利。
1.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优先控制权,能够在动产抵押权之占有控制权基础上升级为留置权之占有控制权,并具有优先占有控制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优先控制权,是抵押权难以企及的特别权利。法定的占有控制权,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是不能占有控制的,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申请占有控制权。抵押物的占有控制人为同一权利人时,其占有控制权区别性不大。抵押物的占有控制权为多个权利人时,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权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占有控制权,而独自设立与行使占有控制权即留置权。
留置权是应急式或突击式担保物权,客观上需要短促突击。一类动产抵押物往往会产生数个抵押权人,一般而论,是先抵押者抵押权先到期而先进入留置权阶段,除非前面的抵押权人放弃留置权。这个顺序是合理的。就是说,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控制标的物的特别权利,大多数时候是依顺序自然形成的,少数是人工合成的。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并没有刻意抛弃一类抵押权人的占有控制权而刻意偏袒另一类抵押权人的占有控制权。
留置权的设立,是基于一些先天基础条件而设立的。确切地说,留置权源于习惯法而由成文法加以规范化。有些人会认为,留置权是生产经营者打交道的事物,与普通老百姓不相关。如果留心一下我们日常生活,兴许会碰到留置权。
比如,快递公司向客户送来了快递快件,需要收件人支付快递费用,收件人不支付,快递公司就可以留置快递物件,并向收件人要求支付快递物件的快递费和保管费、滞纳金。当然,生产经营领域的留置权更多一些与程序更加正规一些,涉及到金额大一些和留置物价值大一些。
留置权很多发生在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单位的债权纠结。因抵押权之债权的法锁、信托约束力弱于留置权的法锁约束力,债权人才不得选择留置权来加强债权的法锁约束力。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是相当方便的,因为加工、运输、仓储的准留置权标的物在债权人手中掌握着,留置权人留置所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或者运输、仓储的货物等,可以手到擒来。
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控制标的物的特别权利,及于留置权事前或者事后成立抵押权之排他性效力。留置权成立之前已经成立抵押权的,抵押权服从于留置权。同样地,留置权成立之后成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仍然服从于留置权。其中,事后成立抵押权的叫做“反向抵押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债务人的动产被债权人依法留置以后,债务人又以被留置的财产为他人再设立抵押权;二是留置权人向他人设定抵押权。
2.留置权优先于动产质权控制标的物的特别权利
留置权的优先控制权,能够在动产质权之占有控制权基础上升级为留置权之占有控制权,并具有优先占有控制的特别权利。
在动产质权之占有控制权基础上升级为留置权之占有控制权,可分为主流、和支流加强型留置权之占有控制权,均属于强制性占有控制权。
第一,留置权之主流型强制性占有控制权。
动产质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种强制性占有控制权,占动产留置权的多数,且相当于动产质权的自动续期,无论是出质人愿意不愿意、是否签订了留置式占有控制的财产,同样地具有留置占有控制权的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
鉴于清偿债权的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势,而且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对于占有控制期限加以缩短、促使出质清偿债务在短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