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种担保物权
◎〖基本概念〗
由“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的性质中,已经部分地看出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的性质。而其成立的法律条件或者法锁条件、信托条件看,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即特种占有、特别控制或者特种处分标的物型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既不同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等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权,也不同于质权关系法中的占有权。所有这些普通占有权,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而且占有权的效能与留置权的占有权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相对低能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而且占有权的效能与留置权的占有权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相对高能的。
1、与自物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中包含的普通占有权,在普通物权法甚至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中全部是最具活力的明星级自物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人只能在自己的物上行使占有权,不能在他人的物上行使占有权。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封锁了所有权,并且封锁了所有权中包含的普通占有权和普通使用权、普通收益权和普通处分权,成了王权。留置权不仅可以占有一物,而且可以占有多物;不仅可以占有所有权之物,还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牵连之物即非所有权人之物;占有债务人之物不仅不需付出代价,而且需要债务人付出代价,甚至可以迫使债务人消灭的动产所有权。
留置权人行使特别占有权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权人、甚至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于是就形成了独占鳌头的独占性占有权,于是就封存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而且这样的特别占有权才刚刚开头,更加厉害的多项连锁性权利在后头,会接二连三式地打击所有权,直到债务人的所有权被消灭或者被其他人取代时为止。
2、与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永远是“很二”的二级普通占有权,根本不能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相提并论。所谓用益物权,是收益承租人与收益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取得的他项物权。承租人不按照交纳租金,承租人一不高兴就收回成命,可以分分钟消灭其占有权以及使用权和收益权。
既然留置权是所有权的老子,那么用益物权是留置权的孙子。
普通物权关系法普遍推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关系法中同样存在“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然而,留置权关系法就不理这一套了。所有权人为了还债,就会提前收回出租的财产,老老实实地让债权人扣留自己的财产。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就被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取代了、剥夺了。
留置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这是铁定了的。然而,用益物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人的特别占有权,否则是违法的、大逆不道的。
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所有权人准许用益物权人租赁一辆汽车,用益物权就不能租赁二辆汽车。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不仅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甚至在很多时候可以占有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标的物。
3、与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应当说也是相当牛的。在特别占有权方面,其仅次于留置权。
然而,动产质权之特别占有权,同样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
动产质权人只能占有控制与债务有关和与债务人有关的动产,与债务无关和与债务人无关的动产却不能占有控制。并且,全部的动产质权必须依质权合同而成立,否则是无效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
留置权本身是很特别的一类高端担保物权,其特殊的民事、商事、企业留置权也很多。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只须与租赁合同而成立特别占有权,无须与承租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特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就食宿等营业关系所生的特别占有权,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留置权无论法人、自然人的,无论签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