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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特殊留置权,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对于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应当结合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作专门的研讨。
物权法、担保法主要集中于正规化、规范化方面的留置权,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则不作具体规定。倘若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留置权作具体规定,正规的与不正规的、规范的与规范的混合在一起,条文内容混乱不堪,定然会影响到留置权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留置权实践中,对适用于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只能作“合理性”推定,无法采取“合法性”推定,但不能任意扩大习惯法式的特殊留置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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