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权人所知,且未提出异议时,收益租赁权人之留置权消灭,但法锁关系的解除应当于完全清偿债权时成立。
(2)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其符合条件有三:
一是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二是饮食店与浴堂的主人。其特殊性在于不依营业主人是否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人为要件,不动产的承租营业人也可以,而以客人欠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二是所担保的债权须为就营业关系所产生。就食宿所产生的,如所欠住宿费;就饮食所产生的,如所欠酒饭餐饮费;就垫款所产生的,如所欠车费、电话费与洗衣费等。其特殊性在于不依营业关系是否有牌照为要件,没有牌照的营业场所也可以,而以客人欠债并容易逃债的事实要件为基准。
三是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主要指行李与其他物品,如照像机、手提电脑等。其特殊性在于只要是客人所携带,而不论其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成立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
某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将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也一样)的第一个特征说成立是“从属性”,并且解释说:“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其所谓“从属性”的定义是不准确的,解释语句是混乱的,谬种流传,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