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0-2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一、基本理念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指法律规范的范围基于质权法锁关系约束力、信托关系可适性、物权关系平衡性而列出的相关的法律要件,对于质权的设立起关键性作用,可以直接判别质权成就的实际效力。各种来源不合法的、收费不正当的、洗黑钱的、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等应收账款,全部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在此基础上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以后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规范与限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行使、实现、消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物权法第228条的笼统规定,一个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共32条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主要条件,即指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之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设立其质权,对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的现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当事人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审核登记,可初步确立其质权信托关系。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仍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方式成就其质权法锁关系的生效。根据需要和可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与票据类质权等担保物权一同设立,效果会更加明显。
现实情势下,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应收账款出质和质权设立方面的规定,而物权法的规定只有1个条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只有32个条款,而且都是试验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条文内容。
因此,以应收账款出质和设立质权时,其基本步骤首先是要考虑到可适性的现实条件,注意其操作方法,努力做到整个质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始终处于圆满状态。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实际上是指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关系。
1.鉴于应收账款是普通债权的事实,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应当尊重这种事实,原本的普通合同关系、普通债权关系不能因设立质权而随意废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当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关系人之一,以参加质权合同关系、担保债权关系作保证,但主债务标的额度不能随意增加。
2.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担保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工具,而起指导或者决定性作用的最终归于金融政策物权法甚至于金融制度物权法。
确切地说,金融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效力,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这种物权关系应当理顺。
3、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令即部门法和专门法,法阶低于物权法。而该部门法是依照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订的,且金融政策物权法的成分浓厚、专业性强,不能低估该法的法律作用。
二、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指法律规范的范围基于质权法锁关系约束力、信托关系可适性、物权关系平衡性而列出的相关的法律要件,对于质权的设立起关键性作用,可以直接判别质权成就的实际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应当满足其应有的法律条件。否则,所设立的质权成为废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物权法规定的法律条件
物权法规定的法律条件,是以简略的方式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生效条件和行使条件两个基本点。
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古代人尚且知悉书面合同的证据作用和约束效能,当代人更应当遵守这一套老规矩。书面质押合同最好是要求电脑打印,以标准的宋体字或者楷体字为好。手书要求写作规范,不得写生造字、模糊字和错别字。当然,签订合同离不开签章、日期等之类的公文写作要求。必要时,应当请证明人写下旁证的证明,或者到公证机构办理一下公证更好。
合同内容,本章节没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考本法第185条的规定进行适当选择。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状况、所在地,担保的范围,清偿债权的方式等等。
应收账款书面合同的设立,标志着双方的信托关系已经成立,质权法锁关系仍然有待建立。需等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完登记,出质标的与质权设立的效力才能显现,质权法锁关系才开始建立。
2.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法律条件:应收账款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