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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普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适用性非常广泛的权利质权,即A债权人对B债权人的应收账款类普通债权进行法锁而成立的权利质权与担保债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到处许多值得注意、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是新生事物,因为是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金钱质权,是物权法新设立的权利质权品种,不能跟现实类、流转类权利质权那样设立、行使与实现,必须需要在质权保全、安全上大做文章。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质权合同时,一级债权人与二级债权人、终极债务人一并签订合同,同时到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履行义务的信托责任人不再是出质人(二级债权人)一人,而包括终极债务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应收账款对象)。倘若觉得应收账款不牢靠,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担保,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质权顺利过关。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