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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7-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7-2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与出质的可适性

一、基本理念

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普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适用性非常广泛的权利质权,即A债权人对B债权人的应收账款类普通金钱债权进行法锁而成立的权利质权与担保债权。

其通联性与出质的可适性值得注意。应受特定的权利质权关系法重新规范与调整,普通债权关系要为担保债权关系让路,圆满而正确地处理三角债关系。

其质权法锁关系可以自然地链接到所有的票据质权或者知识产权质权上来,形成巨大的法锁关系圈套,同时相应地扩展质权信托关系氛围,发挥应收账款质权的聚合效应。

权利质权之应收账款,即是指可以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既包括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能够质押,当事人应当向征信机构咨询,目前中国的征信机构是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狭义的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或未票据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化债权,即拟定集合的可实现的普通债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拟定集合的一类或者几类债务人,债务总额是可以预见性测定的金钱债务额度。

广义的应收账款并不限于货物交易、劳务交易之应收账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之应收账款同样是“应收账款”,同样是普通债权。但是,目前对于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出质与设立质权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且这一部分往往会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不能超越制度物权法而另起炉灶。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特性,是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和可适性。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指其有着广泛的通用性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联合效果,有些法锁链接与信托责任可以自然生长,而且权利主体上可以突破民事主体的限制,某些国家行政主体如国土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公民债权人同样地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而且可以不论款项大小也能够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此项权利质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权是特别有创意、特别有效果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与各种担保债权实现大联合,从而充分发挥其聚合效应,增加其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起主要作用的,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法锁关系能够延长,其次是信托关系的约束作用。至于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等起的作用,仅仅是用于当事人的“应作为”或“应不作为”方面。应收账款质权是气象万千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有很多是规范不到的边角,而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是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加以延长拓展的,从而带动其信托关系内容加以延长拓展。

应收账款质权客体的通联性,是基于应收账款有着广泛的通用性或者适用性而可以成为最为灵活多样的复合型担保债权,或者最为灵活机动的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优势而成就特殊的通用性与适用性。此项特性,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核心特性。

应收账款质权是可以内引外联、合纵连横的。当然,这要从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来加以说明。

第一层面,应收账款质权可以与其他各种权利质权联合质押。

可以与有价证券类和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实施联合质押,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实施联合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些另类的“应收账款”可以成为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的囊中之物,是一种很自然的“应收账款质权”;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另类的“应收账款”需要借助于登记管理机构来加以解决。

以上七类票据质权本身就包含有“应收账款质权”的意义。其区别在于,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是比较容易规范的、现实性较强的质权,本“应收账款质权”却是难以规范的、预期性较强的质权。如果本“应收帐款质权”不与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联合质押,那么,本质权的法锁、信托约束力是比较软弱的,法律效力和物权效力是相对较低的。

以基金份额、股权和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均采登记生效主义办法设立质权,由于质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较自由地处分出质标的,质权有软弱甚至有“真空”地带。那么,当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可以票据质权之“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质权,也可以出质人所得价款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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