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以基金份额股权设立权利质权比较
一、两种质权的比较
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
基金份额质权和股权质权的异同点如下。
1.都有份额的表示,设立、行使质权有些差别。
基金份额侧重于收益分配权,这种权益容易变更、设质和转让。股权侧重于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这种权益较难变更、设质和转让。
2.都有登记生效的规定,对口登记管理的机构不同。
以基金份额出质,仅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权出质,有的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有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基金份额几乎相当于股权,股权几乎相当于基金份额。
3.都关联实体经济,股权较多涉及到虚拟经济领域。
基金份额和股权均源于实体经济,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总是与虚拟经济形影不离。故股权既可以造福于社会,又可以危害社会。以股权设立质权,应当处于最高控制等级,不能松懈。世界上多次发生股市泡沫和股市灾难,有的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实体经济,有的严重影响到全世界的实体经济,经验教训极其严重。
4.都似乎抵押型权利质权,股权的抵押成分更浓厚。
两种质权都涉及到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并没有如票据类质权那样的“交付生效”,证明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质权实现时对于股权的占有,其法定的程序更加重要与严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有相对独特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质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所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
因此上,权利质权所处的担保物权地位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但与抵押权本质上也不完全相同:抵押权的担保对象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权利质权,形式上与抵押权类似,本质上就不相同,出质人所“抵押”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财产,质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是以财产权的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质权人优先受偿。
基金份额、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一旦出质被权利质权法锁关系锁定,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清偿债务,必须为清偿债权作出担保。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有信托责任和债务负担的反定限物权,如果出质人擅自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基金份额、股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基本要求是:
1.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为两种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与票据类质权的比较
本特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有所不同。
其一,有抵押式与质押式之别,质权设立生效方式也不相同。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仍然为出质人所持有,实为抵押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只能是通过登记生效,而不是通过交付方式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后,可以为质权人持有,实为完全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是通过交付生效,而不是通过登记方式生效,除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公司债券才不需要交付生效。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很奇怪,为什么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却有那么大的区别呢?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凭证取得、兑现方式与转让方式性质不同所致。基金份额、股权很多是无纸化财产权,公开流通受到限制,需要在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其他票据类财产权,是最普通的、有纸凭证的、可以即时交付的财产权,公开流通较少受到限制,可以采取简便的方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
其二,质权法锁约束力有强弱之分。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质权行使的法锁关系约束力,趋向于长期或定期约束、定向约束、交易机构与兑现方式约束,这是被动法锁关系的特征。质押期间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质权法锁由弱变强,质权人有权采取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