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以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和设质的可适性,是设立权利质权的先决条件,非法的和非流通性的股权不得出质。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得向对口监管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权利质权自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指依《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的适合出质的股权而产生的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分清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核心股权与外围股权的出质与设立质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的设立、保护、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受专门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国家的经济制度、金融制度、所有权制度、权利质权制度等制度决定了股权质权从设立到消灭的一整套法律程序,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股权质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其中的法律程序之一。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亦称社员权,是以股东资格即公司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的现实的及未来的定向财产权。股权既可以在实体经济中运作,又可以在虚拟经济中运作,故每个国家对于股权的规范与限制实行最严格的管制制度。设立股权和股权质权,当事人均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司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依法可公开流通与限制公开流通两种。前者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自由灵活的。后者上市公司核心股权或者管理层的股权,流通时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禁止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和抽逃资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即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受限制的,因为其公开性、公信力和监管力度不如上市公司股权的强大,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弊端。
物权法第226条所谓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威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8页是这样解释的。至于具体原由则没有说明。
核心股权,是关系到公司或者个人核心资产权的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涉及到公司或者个人利害攸关的权利。如公司出质或者转让50%以上的股权,就有可能失去对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农民组织一般是相当散漫的半身份化、半经济体的组织,产权结构本来就比较复杂,农民集体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权(股权)和暗箱操作、贱卖集体财产、分配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他们的监管不力,漏洞很大。
二、股权的风险
股权的风险,不仅仅指单位、个人的经济风险,股权泛化、自由化时可能影响到国家政治和政权的危险。
谈到股权问题,首先是应当明白的是股份制是个双刃剑,利于融资和发展企业经济,但容易滋生**现象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其次是股份化是非常有害的,与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甚至全球化几乎是同义词。前苏联解体不久的俄罗斯股权化泛滥成灾而导致的由超级大国没落为三流国家的惨痛教训至今仍历历在目。“俄罗斯私有化之父”丘拜斯的总结很有代表性:“在质押拍卖(指俄罗斯1995~1996年的国有资产质押拍卖)中完成的唯一任务是促进产生大的资本家,以防止社会主义重归俄罗斯。这个任务95%是政治性的,只有5%是经济性的。它是借助于质押拍卖完成的。”(【中华论坛】俄罗斯国企私有化造就权贵资本主义的教训!作者土拨鼠挖挖发表于2012年2月26日中华网)。
人民网强国论坛2012年3月25日针对《苏联解体时就这么干的,他这是啥意思世人皆知》的讨论主题,无名氏的跟帖中指出:“如果国企分股,就必须严禁股权转让,严禁财团参股、购股,它就改变不成私企。”军转网2011年5月18日记载无名氏的《俄罗斯资本寡头绝大多数是原苏联的党政官员》谈到,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