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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是以票据权等七项权利出质之特性和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过程特**加的特性。

这些特性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权人正确行使与实现质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与其自身的特性有很大的关系。

一、一般的特性

1.可适性

可适性,是设立和行使、实现权利质权的通用性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消灭的整个过程的。权利质权设立时,已经对于所出质的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可适性鉴定,可以认为是初次鉴定或者第一步、第一阶段鉴定。

第一阶段鉴定完成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进行核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着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

第二阶段的可适性鉴定,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意进行协商解决,主要是要看是否适合提前实现权利质权或者提存的可行性如何。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是于设立权利质权时确定的,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或者主观合意下,有些需要调整并且能够调整的,也未尝不可。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是不能轻易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的。如果需要更改,除非是非常特别的情况发生。这一部分的可适性,是正面的可适性为重,更改的可适性概率很低。如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本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支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等,均有“无条件支付”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有的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相对容易一些,大多数相对困难一些。其中,存款单最容易,仓单、提单次之,无记名债券的困难程度相当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困难程度。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原则规范,于第一阶段叫做技术统一规范,对于债务人出质的票据类权利的合格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作为权利质权设立的原始证据,即是否符合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可行性标准。于第二阶段叫做行使权利规范,主要是对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进行规范,但不是统一的限制性的规范,权利质权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当事人协商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本条款的规定,主要侧重于第二阶段的规范,属于正面的规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类个别性的情形不予规定。

2.短暂性

短暂性,亦称及时性。指权利质权实现的期限比之动产质权方面是短暂性的,或者是及时性的。况且,一般而论,权利质权实现时程序非常简便,不需要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这个程序来解决,因为权利质权对应的出质财产权之价值是非常清楚的,权利质权人届时直接上场行使其权利便可。仓单、提单的货物提存的,有的可能涉及到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而时间表上的紧迫性是可想而知的,不会如行使动产质权时那样慢慢腾腾的。

本条款之所以作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等规定,反映出提前行使与实现质权的普遍性规律,反映出关键时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白热化的紧迫感与短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权利出质的,票据债权履行期所记载的应当是可以而且有必要是短暂性、及时性行使权利质权。其中,鉴于存款单取现的灵活性,条件成熟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或以无限期地缩短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的期限。鉴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功能特性,有的要求于几个月之内兑现债权,有的甚至于要求于几天之内兑现债权,均属于时间特别短暂之列。

以债券、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其行使权利质权的短暂性、及时性是参差不齐的,比较而言,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短暂性、及时性强于债券出质的。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最高为半年以下者、债券出质的最高为一年期以上者也有一些。

3.简约性

简约性,亦称直接性。指权利质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采取简约而直接的办法进行,不要拖泥带水,也不要怠于实现债权。某些票据即将到期,就得提前行使质权。提前行使质权的,要么马上就其价款兑现,要么将价款或者货物提存,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权利质权作为最优化选择的一类担保物权,能够直接抓住出质人的命脉“财产权”这一核心环节进行,能够直接将财产权的价值与实现债权挂钩,能够直接发挥金融产品的作用与直接借助于银行来结算,能够将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设为清偿债权服务,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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