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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2 / 3)

更直接、更简单地清偿债务与实现质权等等。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票据权为质押者,本身就是货币、金钱的载体,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如同金钱一般容易取得。权利质权人得到票据权等于得到的是钱,而且交易简单、程序简约,非常便利。以仓单、提单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人既可以直接控制货物,又可以直接控制货物的交付、现金的收取收讫,对于行使与实现质权也很便利。

权利质权的简约性,是从头到尾的直接性与简单性。签订质押合同简约,没有什么繁文缛节,简单明了。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简约,质押的票据权等直接与权利质权、担保债权及其债权债务履行期锁定关系,充分体现其及时性与短暂性特征。

4.桥权性

桥权性,亦称搭权性。指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直接将现金票据权等财产权与现金类债权对接,而不必用财物来质押、对接。申言之,就是直接将出质的财产权与质权担保的债权对接,而不必运用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现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省略了许多中间环节。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权与财产之间直接搭桥,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权利的拐棍。

以票据权出质的权利行使权利,实质上是出质人交权、质权人接权,交接权等于直接交接钱,交接钱等于清偿债权债务。至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到期履行的特性

1.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即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

这种原则是基于以下法理考量的:

其一,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加强型债权,受特殊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保护,实现质权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主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要遵从业务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业务法锁关系也不能光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说了算的,汇票、支票、本票这些业务要由金融机构来依规办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这些业务要由发行债券的结算中心来依规办理,很多时候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清偿债权只能提前,往往不能拖延。

其二,权利质权的信托关系为加强型责任义务关系,强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清偿债权债务是信托责任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设立权利质权与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优先清偿债权。故质权信托责任关系优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况且,权利质权有其可适性、短暂性、简约性与桥权性等特征,比动产质权所担保信托责任关系的约束力更加强烈。

其三,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本身等于是清偿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甚至于容不得债权人与债务人拖延兑现。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特定票据不按时兑现,有可能过期作废。其技术统一规范里面均有“无条件支付”的客观要求,如果支付人违约,开了空头支票或者作了空头许诺,不仅仅是对于权利人违约,同时也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

2.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所谓实物票据权是个笼统的、抽象的说法,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原则上也应当以现金兑现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主要要求。

以外贸进出口之国内、国际海商法确定的仓单、提单履行期最讲究时效性,有的甚至于不以日期计算交付兑现时间,而是以小时计交付兑现时间。如果有违约的,罚款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吃国际官司的后果更是更加严重的。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是指权利人提货日期。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的货物。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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