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7-2
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一、基本理念
最高额质权的属性,亦即最高额质权的特性。包括本质属性、增益属性两大部分。
以本质特性或者内部特性而言,是指为担保连续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以对外特性或者外部特性而言,最高额质权的优先权,仅次于留置权,其他的优先权次序如下:(1)优于一般质权;(2)优于最高额抵押权;(3)优于一般抵押权。
留置权是第一等级的担保物权,最高额质权是第二等级的担保物权,一般质权是第三等级的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是第四等级的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是第五等级的担保物权。从这五个物权对象中,可以看出最高额质权及其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
最高额质权是高级担保物权,所有质物可以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法锁效力。了解最高额质权属性,不妨从其本质属性和增益属性两个方面来解析。
二、一般分析
1.本质属性
最高额质权的本质属性,即本原属性、功能属性、效率属性,表示其法律规范、法锁链接、信托责任的内在联系,与其他担保物权有着横向与纵向的联结。可以看出,该本质属性是“改良品种的担保物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物权。
新型物权,一是指时间新。即2007年3月16出台的物权法即本法第一次规定的新品种物权。二是指创意新。最高额质权不仅仅是于中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罕见的。尽管本法关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款,却是起到画龙点睛的关键作用。
主要特点如下所示:
(1)转移占有。最高额质权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质押财产必须转移占有,让质权人管领、控制与保管。这一点与普通的动产质权无异。
(2)保证将来。最高额质权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保证属性类似。
(3)度量确定。最高额质权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度量要求。将来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而最高债权额确定。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度量限制属性类似。
(4)连续担保。最高额质权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陆续发生的债权进行连续担保。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连续发生而连续担保。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度量限制属性类似。
(5)优先处分。实现质权时,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凭借其管领、控制与保管的质物优先处分、优先受偿。这一点与普通的动产质权无异。
以上列举的是,最高额质权本质属性的主要或者基本层面,如果要仔细列举,可以列几十项出来,故不赘述。
2.增益属性
增益属性,是最高额质权本质属性以外比较突出的属性,相当于本质属性的外延部分,一般不与本质属性相提并论,所以称之为增益属性。
(1)通融性
通融性,指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有通融的一面。与质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内部通融、基本通融,也称为适用性通融。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外部通融、扩展通融、技术通融、跳转通融,也称为参照性通融。与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外部通融、扩展通融、技术通融、跳转通融和隔代通融,也称为隔代参照性通融。与担保物权一般原则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原则通融、技术通融,统称为原则性通融。
本条款的通融性,仅仅列出两个层面,即适用性通融、参照性通融。但这并不否认其他两个层面的通融是无效的,因为并不能排除于特定条件下需要隔代参照其他的担保法律来实行,实质上,他们这四大担保法律系列是可以贯通的。只要是细心品味,就能算出其中的关联性出来。
(2)灵活性
灵活性,指最高额质权在当事人约定俗成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凡响的灵活性。
其一,上下浮动的灵活性。设定最高额质权时,可以一步登上最高额质权的台阶,也可以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普通质权上逐步或者跳级登上来。由最高额质权上升为留置权、最高额留置权,也只有一步之遥,也容易办得到。反之,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反向地降低为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甚至于普通法锁关系的债权。
其二,质押财产的灵活性。质押财产时,可以拟定动产集合质押,也可以专门的一个或几个品种的财产质押,还可以进行财团财产质押、企业全部动产的质押。可以长期、大额的质押,也可以短期、小额的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