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6-2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
一、基本理念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亦即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建立的法律与实践的开拓性意义。
第一,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最新式的当代物权法,在中外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外法制史上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没有先例的。中国物权法第222条关于“最高额质权”的特别规定,已经破了历史纪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最新式的当代物权法。这项重要的新质权制度的建立,不仅影响到整个中国,还有可能直接、间接影响到全世界。
在对外开放大局的推动下,全世界先后有上百万家外资企业在中国生根开花,尤其是一些大财团、大银行非常乐意最高额质权关系法,这项重要的新质权制度为他们在中国境内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一些机灵的国家受到中国新质权制度的影响,迟早会跟着中国学习,会建立自己的新质权制度。
第二,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一般动产质权的升级版,具有开拓性意义。
将一般动产质权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是历史性的跨越,具有开拓性意义。因为中国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制度,以前也未规定最高额质权制度,这就导致中国的整个质权制度很单薄。最高额质权制度建立以后,利用了现有的立法资源,充实了质权关系法和质权制度的内容。
第三,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新型担保物权法,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意义。
现代当代的质权关系法来源于古典的质权关系法,古典的质权关系法一般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迄今为止,全部的担保物权法包括质权关系法,虽然已经有了很多成文法条文规定作根底,仍然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运用习惯法、道德法。
在中国物权法公布之前,中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权制度。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比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情形。并且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当事人双方是有益的,对于经济社会是无害的。因此,所谓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最高额质权制度,原来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因为习惯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成熟、不确定、不规范的现象,故以成文法来明确规定。这对于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控制最高额质权等,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意义。
规定最高额质权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并且,多年的实践证明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对于配合继续******的发展,扩大担保融资,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质权制度中引入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
第四,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具有更新换代的重大意义。
最高额质权关系法优于一般质权关系法,并且优于最高额抵押权关系法。我们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中都不难发现这一重大意义。
由一般抵押权发展到最高额抵押权,由一般质权发展到最高额质权,所有这些都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
质权与抵押权之间,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主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前者可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质押财产,后者不能占有控制债务人的抵押财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就是大同小异的地方了。
因为质权优于抵押权,故质权对于抵押权有包容性的一面。反过来,抵押权对于质权不能有包容性。故只能说“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为担保物权大家庭增添了新成员,注入了新鲜血液,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一般意义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一般意义如下。
1.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
最高额质权是一种高级质权,兼收并蓄地吸收了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长处,比较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质权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适合于连续质押和最高额质押,适合于财团质押、企业财产质押、动产集合质押和长期融资活动的质押。
作为一种高级质权和高级法锁关系,由于博采众长和优势显著,将被许多担保物权人非常爽快地选择应用,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当事人一有需要,既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权转换升级到最高额质权,又可以从一般质权中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样的选择,在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保护下,将一路畅通无阻。
2.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融资活动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正如立法专家所言,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过去,因为没有建立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就会遭遇最高额质权的制度瓶颈,权利人只好对此望洋兴叹。大量的信息和意见反馈到立法机关以后,立法专家觉得群众的意见很好,于是就建立了这种新制度。
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