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质权是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很高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边质押边融资,还可以边清偿债务边融资,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放心、都可靠、都满意。特别是在连续质押活动中,双方的工作效率都很高,信托责任心都很强,最高额质权之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然而,普通质权是唱独角戏的,如果要利用多个动产进行多次融资,那么,只能是一个一个程序地慢腾腾地进行,要耽误很多时间与机会,经济社会的法则是“时间等于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耽误时间、丧失机会,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担保连续的、长期的、大额的债务,这个办法也是不错的。可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保管抵押物,从头到尾都相当的被动,甚至于发生过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卷走、不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序、不清偿债务等尴尬情势。所有这些,均体现出一般质权和最高额抵押的弱点多、效力差的一面,对于当事人的融资活动相当不方便。
3.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质权更新换代,实现了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有机合成,实现了债权人的软着陆,同样地具有相对的优势,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因为所担保债权的升级,其债权实现的份量由此得到增加。
如果由普通质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由于质押的财产品种数量更多更好,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变现的右选择性更大,更加灵活多样,即时实现部分债权和一并实现最高额债权的难度并不大。
如果由最高额抵押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事情更加好办,可以由最高额抵押权的被动变现清偿债权转变成主动变现清偿债权,对于质权人主动地、即时地、优先地、完全地实现最高额债权的条件更加充足,更加有保障、有效率、有效力。
4.可以刷新担保法律关系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因名思义,就是刷新法律关系的生动体现。
最高额质权法律关系,分为本位的法律关系、关联的法律关系和跳转的法律关系三个部分。
本位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由连续的质权关系、最高额质权关系两个体系组合而成。他们相为犄角,又互为依赖,为担保最高额债权的实现,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最高额质权人的阶段性特别处分权和全局性特别处分权、阶段性优先受偿权和全局性优先受偿权、阶段性完全受偿权和全局性完全受偿权、阶段性完全补偿权和全局性完全补偿权等等。出质人的权利,也会在普通质权基础上增加许多新担保物权,也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阶段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和全局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如阶段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全局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如阶段性实现质权请求权和全局性实现质权请求权等。
关联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在本位的法律关系基础上,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关联,与此同时,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关联,以及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关联。撇开一般原则和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不讲,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仅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可以算是高级或者第四序列的法律关系:第一序列,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为初级担保物权关系;第二序列,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为中级担保物权关系;第三序列,质权的法律关系,为次高级担保物权关系;第四序列,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为高级担保物权关系。再往后,就是第五序列,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为最高级担保物权关系。由此可见,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的关联性程度达到四阶,仅次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跳转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动产质权一个法律体系中,而是向前、向后或者向下、向上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方面跳转,叫做隔序或邻序跳转。如隔着动产质权向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及担保物权一般原则方面跳转,使得其法律关系相应延长。惯性思维定力作用下,人们的概念化行为是容易想到本位的法律关系上去,容易忽视跳转的法律关系。
本条款“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只是一个近步跳转的提示,其他部分的远步跳转已经省略掉了。曾记得,本法第207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是一个法律关系的衔接式规定,证明远步跳转也是客观存在的。
本条款所谓“参照”,是包含跳转法律关系有选择照办的意思,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套做法,只是法理方面有类似性的一面。譬如,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限额抵押或质押;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但实际发生额是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等。所有这些,都是类似做法。主要区别,在于最高额质权是在转移占有和得到管领、控制、保管权力基础上发挥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