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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4-2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物权化方针

一、基本理念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物权化,是基于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之上的质押担保物权化。

质押是手段,优先受偿权是杠杆,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是目的。质物占有控制物权化、质押担保物权化、质权实现物权化、优先受偿物权化和法锁关系物权化、信托关系物权化等,众星捧月般地衬托质权的安全着陆与有效实现。其中,质权的实现是质权的根本效力之所在,也是质权人最重要的一套权利。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是关于质物变现价款如何归属的原则规定。解构此项原则,简单地讲是“多退少补”,而有些法理逻辑需要作进一步的演绎。其中,关于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物权化方针的分析研究,对于认识质权行使、实现、消灭整个过程,以及法锁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的消灭或者变更过程,会有一定的收获。

物权化方针,就是债权物权化的目标责任制。债权与物权融为一体,就会产生双重动力与法律约束力,即尽快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的效力。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物权化方针就是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一切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制度与法律规范,均围绕着实现质权这个最关键的目标来展开的。进入债权债务清偿阶段以后,一切工作均围绕着质权实现的中心来进行。债权清偿阶段中,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不得怠于介入变卖或者拍卖、变卖质物的义务,不得将所有的质物变现价款据为己有而不清偿债务,也不得将清偿债务的多余部分的价款或质物据为己有。

质权实现,就是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债权,将质物的交换价值兑现质权,将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作出一个圆满的句号。质物价值的最初估算与最后的变价,一般不容易达到一致,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起伏和价格波动造成的误差所致。实现质权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为依据,债权是否能够得到完全清偿,则只能按照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变现价款来决定。如果是可以完全清偿债权的,那么,质权人于优先受偿权之上增加一项完全受偿权,以使得债权清偿达到圆满成功的程度,超过所担保债权额度的,价款归出质人所有。如果是不能完全清偿债权的,那么,质权人于优先受偿权之上增加一项补助受偿权,不足部分的由债务人以其他途径与方式清偿。总之,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债权要遵从“多退少补”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这项原则。

质物与变现,价款与清偿,是在质权实现时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应当中规中矩,不得超越权利的界限而乱作为。

二、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主要事项

以下问题是质权人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1.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满足清偿债权为限

如果数个可分离的质物为同一质权担保时,各个质物概念上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在行使质权时,不必将全部动产质物一并变现,应当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变现。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质物是用于担保债权的,债权一旦得到清偿,质权也随之消灭,不再有质物特别处分权了。

2.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相信大多数动产质押,是拟定动产集合质押的,特别是企业财产质押类是如此。其集合质押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大类别。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应当有个主次顺序,如一产品、二半成品、三原材料、四生产设备。诚然,第二和第三项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二变三、三变二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比方说,如果质权人首先将质物生产设备处分了,将质物产品等其他质物留下来,那往后,出质人要恢复生产没有生产设备就不好办了。当然,所谓的妨害,有可行性和非可行性妨害两种。一般而论,处分企业产品成品,反正企业是要出售的,这对于企业没有妨害。其他的三项,可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妨害。问题在于,如果存在妨害或者妨碍,应当将其妨害与妨碍减少到最低点,以完全清偿债务为界限。

3.质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如果以一个不可分离的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多退少补”原则可以这样执行:其一,以拍卖、变卖质物取得价款的,质权人完全受偿权行使以后,应当将剩余价款和剩余质物归于出质人,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其二,质权人以折价处理的办法取得质物所有权的,用以抵偿债务的,质物的价值高于担保债权的价值时,质权人应当用自己的货币来弥补不足部分,以补偿出质人的财产交换。其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前,应当付讫价款才能成就。理由也是同上面的一样,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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