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8-2
质权实现形式
一、基本理念
质权实现形式,一般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样的形式。质权人与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具有共同的处分权,质权人因占有控制了质押财产而变得居高临下。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协议处分质押财产的方式,一般是先选择拍卖、变卖这两种方式,最后才选择折价处分的方式。
双方就处分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分,但只能采取拍卖、变卖这两种方式。变现后的价款只能是专款专用,为质权人实现质权、优先清偿或者完全清偿债权而专款专用。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实现,即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执行机制,是整个质权法锁关系的最核心环节,也是最有张力、强制办法的担保物权化法定程序的结果。其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是,质权人在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的情形时,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处分占有的质物并根据处分情形优先受偿的特定行为。其处分质物的优先受偿情形,包括折价处理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方式是不相同的。质权通过动产交付而设立,但质权人仍然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是取得担保物权之质押权和财产占有权。质权行使与实现时,仍然不能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只能是以质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金钱债权,不是实物债权。倘若以实物清偿债权,质权人以自己的优势地位采取封闭式交易和不平等交易的办法,侵害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和应得的收益。故公开竞价和向其他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才是公平合理的方式。
二、质权实现形式
质权实现形式,指质权实现的途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折价方式
折价方式,是出质人以其质押财产参照市场价格转移所有权给质权人,用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方式。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按照质物的品质、数量,参考市场价格作出明断,把质物的所有权经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或者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一种便捷方式。折价必须公开公平,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否则即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来解决问题。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抵押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执行方式本质上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前者是质权人在直接控制债务人财产情势下进行折价处理的,在硬约束条件下,办理起来变得相当容易。正因为质权人控制了质物和办理相当容易,为实现质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少。后者是抵押权人在不具备直接控制抵押财产情势下折价处理的,不具备硬约束的客观条件,办理起来常常遇到一些波折与阻力,有的抵押人甚至携带抵押物远走高飞。正因为质权人没有控制抵押物和办理相当烦琐,为实现抵押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多。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质权人以流质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后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是否合法性的界限在于,时间点与时效力、法锁力有所不同。折价取得,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正当其时,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质物所有权。况且,折价取得不是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而是三种实现方式中选择出的一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是在公平合理前提下的自由选择。
而流质取得,是在质权合同设定时,已经作出的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有些时候是在当事人的胁迫下勉强设定的,执行起来弊多利少。如质权人以其债权人的有利时机与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对质押财产大肆杀价,逼迫出质人以大跳水价来“折价”处理给质权人,属于明显的不公平合理行为,故在法律禁止之列。
本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取得的概念作出了技术说明,对于区别折价取得与流质取得有着指导意义。
2.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按照拍卖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质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也称竞买,是比较特别的一种公开买卖方式,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方式。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强制拍卖,也称法定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法院强制拍卖。
质物的拍卖,是附加质权法锁关系、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