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4-2
质权放弃
一、基本理念
1.质权放弃
质权放弃,即质权人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主动放弃质权的行为,一般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质权人因放弃享有质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将导致质权关系和质权法锁关系消灭,将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回复到普通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法锁关系受主债权锁定而不变。如果有其他担保人为债务人的质押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于质权放弃时,可以免除其质权法锁关系的信托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的设立、变更主要由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质权的主动解除主要由质权人本身的原因而解除。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而消灭质权时,如果没有瘕疵,不违反法律规范,法律予以认定。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无须经过出质人同意才成行。出质人对此合理放弃的,亦无追及权和溯及力。
质权放弃也要合乎行为规范,质权人不能逾越质权放弃的限制条件而滥用权利。
2.质权放弃的征候
第一,质权放弃是自作自受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之质权自主权份内的事情,其他人无权过问。但质权人有向出质人、保证人等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属于出质人信托责任不落实的原因而导致放弃质权的,更是不待言说。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解除。如果有保证人担保,同样地会解除其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质权人因自己的原因主动放弃质权,同样是属于没有完成质权的信托责任的行为,将以丧失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为代价。其他担保物权人可以从此获得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并可因此获得免除担保责任的待遇。但保证的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放弃质权,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质物太多、占用面积太大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厌烦,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物容易被盗被抢,容易发生霉变锈变,以及易燃易爆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紧张,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缺乏质物保管经验,缺乏人力物力支持,质权人感到力不从心,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自然灾害频仍,对于质权人保管质物的环境压力和心理压力承受不起,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权人觉得质押担保没有什么意思,干脆改为一般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算了,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多数情势下是因为质权人被迫无奈才中途放弃质权。
第二,质权放弃是权利与义务打包放弃。
所谓质权放弃,亦称质权人放弃质权,包括质权人放弃自己享有的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质物的保管权、质物的保全请求权、孳息的收取权、承诺或意定的转质权、特定情势下对质物的特别处分权,以及届时对于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全清偿债权条件下对于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等阶段性和综合性的权利。因为质权是起核心作用的主权利,包围着一系列的从权利与卫星权利,故质权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
质权附着了一系列的大小权利,这些权利中附着了大大小小的义务。当质权为有物权和有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有物权和有义务;当质权为无物权和无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无物权和无义务。因此,质权和质权义务均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故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一些义务也可以跟着勾销。
第三,质权放弃是有条件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就是单方面违约了。因为这是担保合同,是质权人自愿放弃权利为代价的,对于其他关系人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在这里可以不追究质权人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当然,这在普通合同关系中往往是不允许这样开恩的,普通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者往往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在这里,合同法的有些规定不一定符合担保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作用的合同混淆适用。
质权人有权处分与放弃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应当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适当调整。(1)质权人中途放弃质权,应当尊重其他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向其他人明示或履行告知的义务。明示得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如果是公证或者登记了的质权,放弃质权后应当注销质权登记。(2)质权人应当尊重出质人及时清偿债权的请求权。故意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已经构成对于出质人的不敬与妨害事实,不能推定为放弃质权,甚至于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3)质权人应当尊重保证人的豁免权。质权人不得自个儿或者伙同他人专门选择保证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