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权而故意质押财产的担保,这种行为是无效的。(4)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也应当视为是放弃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其是什么原因。(5)质权放弃后又反悔的,原则上不允许恢复质权担保关系和法锁关系。(6)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是单方面更改法锁关系的行为,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但对于出质人有告知和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7)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而归于消灭,其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和对世关系一并解除。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更改为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普通法锁关系,以其他方式清偿债权债务。
二、质权放弃的限制
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但不是无条件地可以放弃质权。为了防止质权人放弃质权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对于出质人有妨害事由的发生,应当对于质权放弃的行为加以限制。限制,就是分清有物权与零物权、有信托责任和无信托责任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定分止争。
质权放弃的限制,法律并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但可以参照类似的规定来实行。
其一,限制的时间界限。应当是以出质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与否为标志。未届满的,质权人可视满足条件情况放弃质权;已届满的,质权人于债务清偿期间不得单独放弃质权,除非出质人没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其二,限制的情节界限。应当是以是否达到质权实现的成熟条件为依据。够条件实现质权、清偿债权的,并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质权人不得单独放弃质权;否则,质权人可以单独放弃质权。
以上限制界限是基本要领。具体说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
质权人放弃质权,尽管是质权人自己份内的权利所能及的事情,但不能否认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还有些牵连,不能否认出质人应有的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地位。完全的、绝对的单方面放弃质权,是只要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条款设置的质权放弃限制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这里的“应当”,包含了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必须”的意思。明示,是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通气,说明不再运用质权的办法来清偿债权,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质押合同上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返还质物予出质人,予以公开明示。这个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尽管是一个细节。否则,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明示是质权放弃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关键在于质权人要符合质权放弃的行为规范。质权人放弃质权后又反悔的,一般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质押期间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应当认定为是放弃质权的意思表示。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的,不属于质权放弃范围之列。
2.质权不能无厘头放弃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合乎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违反规范化的质权放弃,属于无厘头放弃,应当加以限制。
无厘头放弃及限制,指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既占有质物又不行使质权,会致使出质人丧失质押财产择时交易的良机,导致质物价值精神磨损与交易机会损失。无厘头,本义就是当事人做事不**式与法度,也不度量利害关系,往往做得过火与过头,欲速则不达。无厘头放弃就是过火的放弃,单方面不受任何约束的放弃,结果是错误的、有瘕疵的放弃,容易对于出质人、其他担保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上损害。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就是典型的无厘头放弃质权,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质权人及时应出质人要求行使行使质权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故意拖延时间不行使质权,这是不能允许放弃质权的。其二,如果债务履行期未满,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要分清两种情形来对待:一是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的。质权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没有意义,证明该项质押财产于近期内并无太大的波动痕迹,而且长期占有质押财产相当的难以保管等,应当允许质权人放弃质权。二是质权人不应当放弃质权。出质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很有意义,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及时交易可以获得充足的清偿债务的价款,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此时质权人从大局出发,不应当放弃质权。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及限制,实际上与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基本相当。前者是行为认定,后者是性质认定。行为认定,是对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行为的认定,有些行为可以与怠于行使质权挂钩,有些则不能这样挂钩,关键在于质权人放弃质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