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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2 / 3)

权人,指接受转质的第三人。承诺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有限责任和主要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无限责任和主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原质权人(通常简称为质权人)与转质权人实为同一人。从汉语之名词“质权”到动词“转质权”,以及从“质权人”名词到“转质权人”名动词,有着必然的联系。通常,容易把“转质人”当作“转质权人”,而对于第三人这种“转质权人”却感到生疏,甚至于感到别扭。

本条款的中心词语、主体词语就是“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中心思想是规范与调整“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的人和事和物、和权利义务的。而新质权、新质权人只不过是还未出现或将要出现的人物与事物,突然定义“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显得很唐突、很错乱。

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即责任自负制类、无限责任类、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责任转质是无论过错推定的无限责任类转质,一切责任由转质人承担。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因转质人之自主转质的过错而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质人对于质物妥善保管的责任风险,要比未转质的情势下沉重得多,亦比承诺转质的责任风险更大更严重。

本法本条款的规定相当模糊,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将责任转质的利害关系公示于众,提醒转质人好自为之。责任转质一度被担保法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本物权法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以建设性、指导性的规定来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

3.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即意定生效类、可适当免责类、非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自己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这种转质行为,是建立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互信互助和共同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考虑问题比较周到,行动计划比较周密,可以避免一些错误,少走一些弯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圆满的了结。转质人仅对于占有控制质物期间之保管质物或者交接过程中不善承担责任,至于转质后因其他质权人过错发生的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出质人应当不予追究,质权人应当不予承担。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4.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是受法律确认的一类最主要的转质,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肯定了承诺转质的标本意义,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立法口径是一致性的,前法与后法的效力是基本一致的。只不是本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简略些而已。

物权法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慎重和折中的办法。既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又不把责任转质完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个别情势下或许会将部分的承诺转质与部分的责任转质融为一体,成为完全杂交式的法律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严格的区分办法。一方面确认承诺转质是有效的,一方面指示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把责任转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让承诺转质一花独或独领风骚,法律约束力因此而增强。但这种规定的办法,于执行效力方面并不一定如愿以偿。

你这里说责任转质是无效的,而当事人私下里执意要搞责任转质,你也没有办法整治当事人。在这里,所谓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物权法本条款之“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因此,规定“无效”的法律与未规定“无效”的法律,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

5.新质权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人权利人为新质权人,与原质权人相对,新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新质权人享有对其所质押的财产有留置、新占有、新控制的权利和新质权的法锁关系,而原质权人会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全部转质的全部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部分转质的部分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

新质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即使原质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新质权人也无需原质权人同意便可直接实现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新质权人的债权,余额清偿原质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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