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
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一、基本理念
1.质权合同的要素
质权合同的要素,亦称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质权合同的关键性成分之所在,也是实现质权的充分而必要条件的组成部分。因为实现质权,需要圆满的内容和完美的形式相统一,需要充分利用现实条件进行改造,就应当重视各个要素的功能作用。
质权合同有三大板块,或者说有三大要素。第一要素,是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如本条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便是;第二要素,是质押财产要素,如本条款第(三)、第(五)项的规定便是;第三要素,担保范围要素,如本法第(四)项的规定便是。前两个要素主要侧重于质权本位型法锁的链接,后一个因素主要侧重于扩展型法锁的链接。
圆满的质权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应当是三大要素完全具备的。但是,质押合同的设立,不等于质权已经设立。因为质权的设立,需要等到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生效。就是说,三大要素是设立质权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但不等于是设立质权的立竿见影的事实要件。因为动产权利的公示法则,已经确定了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等于说,质权合同及其三大要素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三大要素是万万不能的。
2.质权合同的要素与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的关系
质权合同的要素,大部分是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比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这些已经占据质权合同主要条款的五分之四,都是目标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义务人几乎没有多少商量的余地。唯有担保范围要素,可以对于出质人网开一面,当事人可以对于质权人设立限制性条件,规定具体的义务范围。这么说来,质权合同的要素中,有主要素与次要素之别。
质权合同的要素包含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包含于质权合同的要素,这是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实际上是当事人债权债务的相容关系或者不相容关系。所谓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担保债权与出质人的担保债务的协调关系。所谓不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出质人权利义务是性质不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上,各自的义务是为搭界的,但不是绝对的。如如何妥善保管和慎重处分质物,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只不过是有的责任与义务大一些,有的责任与义务小一些而已。
物权法本条款关于质权合同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笼统的规定。一方面,担保合同确实与普通合同不相同。普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平衡的,而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不平衡的。具体表现在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项目多于担保债务人的权利项目,担保债务人的义务项目多于担保债权人的义务项目。另一方面,担保物权法中专门列举了担保债权人的限制条件以及责任、义务的规定,弥补了担保合同中好像不平衡、不平等的势态。
3.可拓展的担保范围要素
关于担保范围,物权法第173条明确规定了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第185条重申了签订抵押权合同时必定的担保范围要素。但权利质权、留置权方面不再专门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是原则性、通用性规定,关于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
还要注意的是,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范围中关于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而从立法专家的解释和法理专家的通说中得知,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担保均称之为“人保”,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
其中,违约金之类的合同内容,质权人有权主张,出质人也有权主张。如质权人未能妥善保管所占有控制的质押财产,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除了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外,应当可以提出违约金的请求。但是,到头来这两项应当合并为一项。原则上仍然以损害赔偿金为主,或者以损害赔偿金为主要的参考标准。
同为合同的担保范围,同为物权性担保的五项内容,同为非物权性担保的二项内容,质权的担保效果与抵押权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则,质权的价值大于抵押权的价值,具有对标的物优先占有控制权、特别处分权等权利,这是抵押权所不能及的。二则,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能够得到有力保障,几乎是独占性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这也是抵押权所不能及的。三则,质权人的优先权和排他权,可以压制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和排他权。如果质权在抵押权之前设立,抵押权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