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这里泛指物权法第210条第1、第3项内容。主要是出质人的义务,至于质权人的义务可以在质权合同中增补内容。
一、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是由原始、现实和延续债权组成的多重法锁关系的重叠式要素,亦即债的法锁关系的金钱要素和时间要素。
法律规定:(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预示着由原主债权或者一般抵押债权、最高额抵押债权过渡到质押债权方面来,法锁关系由一重法锁调整到二重或者三重、四重法锁关系方面来。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交易中发生债的法锁关系以后,叫做一般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一重法锁关系;此后,当事人由一般的法锁关系调整到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二重法锁关系;由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三重法锁关系;由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质权的法锁关系,叫做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四重法锁关系。前面三重法锁关系,构成原始要素,后面一重法锁关系构成现实要素。
再往后发展,还可以发展成第五重甚至第六重法锁关系。如由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就成了第五重法锁关系;如果再往上发展,由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留置权法锁关系,就成了第六重法锁关系。这后面二重法锁关系(假设存在),构成将来要素。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主项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将其完全受偿权当一回事。而债的法锁关系就不那么客气了,可以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向各种担保债的法锁关系链接。只要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法锁关系仍然可以链接在一起,除非错过了民事主体的诉讼时效才被法律解除法锁关系。因此上,某些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了,法锁关系却阴魂不散,却可以发生多重法锁关系。
用法锁关系来解析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可以使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所有担保合同包括质权合同在内,其效力范围不仅仅限于本条款的五项内容。如果主债权合同的诉讼时效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使是质押合同写得天花乱坠也不行,也是无效的。
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本法第172条有所涉及,本条款与此基本相同。被担保债权,也就是主债权、原始债权。因为有了主债权,才能设立各种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债权等。债权数额,指主债权统一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数量单位,不属于金钱货币的,也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度的数量、价款等。主债权是确定质权发生的依据,也就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就是说,债权关系、金钱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关系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基础要素。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延续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延续的要素,即时间要素的确定。因为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只是个开端,质权的设立和进行又是一个发展阶段。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可能无限制地延长,必须设定期限。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认为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实现的。第一阶段,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于签订质押合同以后,由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与受理,形成“准优先受偿权”,即债的法锁锁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一个法定的条件:对质押物的控制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于控制权、期待权期限之内,将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条件与一定的时间表相关联,当条件成熟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对质押物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折价受偿,即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
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便有债的法锁关系;凡是有法锁关系的,都有一定的时间要素。锁定金钱要素是一个环节,锁定时间要素是另外一个环节。这些环节,是一环套一环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是由质押财产的现实要素和未来要素组成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
法律规定:(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现实要素就是基础要素,是由质押财之一组统计数据组成的合成单元,统称为质押财产要素。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理论上是“准法锁对象”,但实际上是将此作为纯法锁对象来分别适当处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现实要素,是担保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