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2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一、基本要领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抵押权实现时的制式规定,适用于拍卖、变卖两种方式的向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适用于以作价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因为同一抵押财产往往不能为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够多个抵押权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依抵押权顺位进行有序地分配。
其方法是将数个抵押权依此规定进行有序化、条理化清偿债务,即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成若干个等级实行,形成最优、中优和次优的阶梯式优先等级,或者形成按比例受偿的平等等级,以期达到平衡各种抵押权人之间公平实现债权的法律效果。其中,抵押权权登记优先的原则和最先登记最优先的原则,是抵押权竞争优先受偿权的特有的规则。
物权法第199条特别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理解上述特别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理论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是不允许的。如果允许,首先是,要求所抵押财产在上次抵押时留有余地,即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同一财产向同一再次设立抵押权时,同样适用于以上办法。其次是,虽然上次抵押时留有余地,然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了同一财产不得向其他人设立抵押权。这种情势下,抵押人只能在变更合同、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他人设立抵押权。
2.登记优先的原则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登记优先原则是个普世物权价值的通用性原则。登记过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具有公示力、公信力和排他力、优先力,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必须遵循这一传统的原则。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一项原则。
3.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及其独特的方式
第1项为全登记者最优先、平等优先两种顺序。第2项为登记者排他性优先顺序。第3项为未登记者平等优先顺序。这种不同形式的受偿顺序,只有在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关系法才能产生,其他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中不能产生。
4.仅适用于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安排受偿顺序
倘若以折价处理给某个抵押权人,其他的抵押权人无以分配,无以安排受偿顺序。
5.本条款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保类型
倘若还有人保的,按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来确定分配财产以及安排受偿顺序。该条款中对于第三人的人保与物保采平等主义,毕竟保证金是辅助性担保功能。在多个抵押权人争夺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顺位负担。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同效力。登记生效主义自始至终是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登记对抗主义是于抵押权实现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无论是抵押合同成立时是属于哪一类,最后统一运用是否登记这一事实要件来衡量是否具有优先权,或者说优先权的等级是如何的安置。同一时间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其各自实现债权时不具备时间上的优先权,却不存在比例上的优先权,亦可称之为扁平化的后顺位或者退后顺位的优先权。
无论是登记的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总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债权,亦称广义的优先受偿权。狭义的优先受偿权,则是抵押权人之间相对的优先受偿权。从广义的优先受偿权中剥离出抵押权的最优、中优和次优的阶梯化优先权和债权受偿比例上的优先权。只有抵押权登记后的优先受偿权才是全能级的优先权,其他的是非全能级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权。
二、保险系数
无论是能效级的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受偿权,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标志着优先受偿权的保险系数高低。如果以1。0为完整的保险系数,<1。0为不完整的保险系数,0。0是没有保险系数。优先受偿权完整保险系数高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高,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低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低;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0。0,是指在抵押物权关系圈子里和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仅仅对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的人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往往作用于和决定了取决于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取决于以下三大因素:
第一,取决于抵押权合同是否登记和登记的先后次序。(1)设抵押权合同已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