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0。0。(2)设抵押权合同最先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后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
第二,取决于可用之于清偿债权的抵押财产价款的充盈度。(1)第一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保险系数先后达到1。0。(2)第二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比较后面的有可靠的保障,或者达到=1。0的水平;后面的抵押权人有的就可能没有保障,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3)第三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恐怕连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也不能保障,最优先的抵押权人或者降低为≤1。0,其他顺序的抵押权人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但总体上有点受偿比完全得不到受偿要好一些。
第三,取决于受偿的比例。已经同时登记的或者是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完全受偿权于上述第一类保险系数条件下,完全格式化、比例化分布,分割抵押财产价款的x%,相当于应当清偿债权的100%,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
比例受偿分布的系统规律,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是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另一种结果是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不充足,受偿债权比例大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大,反之,受偿债权比例小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小。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就是帕雷特择优原理的办法统筹兼顾,对于各种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或者比例受偿权作出合理配置,对于他们的权益保障系数作出合理评估,借以精确地保障各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实现时的优先权性质特征是等级制的,集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比例受偿权于一身,由其优先受偿权最先发挥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完全受偿权最先发挥实质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比例受偿权同时发挥作用和比例优势,可将杂乱无章的受偿权理顺为有序化、公平化、合理化的等级优先权。
绝对优势,指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于不同时实现债权时,具有优先权的绝对优势。
相对优势,指同时登记过的或者同时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于同时实现债权时,得偿比例高的对于比例低的具有优先权的相对优势。
一般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分类,是针对普通债权的而作出的结论,不能与本条款的性质相提并论。所谓的优先权,本质上是内外有别的。
另外,将一般的优先权作为广义优先权对待,将本条款所示的优先权当作狭义优先权对待。前者是普通物权人对外的排他性的优先权,后者是担保物权人对内的排他性的优先权。不过,担保物权人对外的排他性的优先权,主要是担保法锁优先于普通法锁、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所至。
担保物权法对外的优先权,一是具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的物权;二是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是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三是具有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四是具有无须公证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法对内的优先权,一是具有排他性的物权;二是具有顺序性的担保物权;三是具有优先受偿性、完全受偿性的担保物权;四是具有比例受偿性的担保物权;五是依顺位保险系数实现抵押权。
三、效力对比
对外与对内的优先权效力对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两者之间的效力峰值有所不同。
对外的优先权效力是范围比较大的物权兼担保物权的效力,其理论峰值基本上是衡定在一个水平之内,不会大起大落。但未登记的抵押权效力,远远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对内的优先权效力有加权的、减权的,还有平权的,其理论峰值有衡定的,也有波动的。同样地,未登记的远远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第二,两者之间的效力期间有所不同。
对外的优先权效力主要负责抵押权期间的债权关系,用抵押权的优先权对抗普通债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比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发生意外时期间缩短,甚至于导致抵押权毁损。
对内的优先权效力主要负责抵押权实现时候的债权顺位,调整“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之内部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比例受偿权内部关系,使得抵押权人内部的权利配置有序化、合理化。
同一财产向一个债权人抵押的,或者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